中新經緯1月18日電 太和水18日盤后公告,收到上海證監局出具的《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上海證監局表示,經查明,太和水涉嫌違法的事實如下:
2017年起,太和水在江西省撫州市承做夢湖及鳳崗河水生態治理項目。太和水未審慎考慮鳳崗河項目的治理爭議對收入確認的影響,未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5號――建造合同》(財會〔2006〕3號)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恰當估計。
鳳崗河項目的完工進度,虛增2018年收入798.96萬元,同時,太和水2018年虛增收入形成的應收賬款一直存續并每年計提壞賬準備,導致公司公開披露的2018年、2019年年度財務報表以及2020年、2021年、2022年年度財務報告中的壞賬準備、利潤總額不準確。
上述事實,有公司相關公告、財務資料、相關情況說明、項目資料、相關人員詢問筆錄等證據證明。
上海證監局認為,太和水上述行為涉嫌違反2005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等相關規定,構成信息披露違法行為。應綜合考慮主要涉嫌違法行為發生的時間、涉案虛假記載主要系會計核算問題所致、案涉行為未造成嚴重市場影響以及當事人配合調查詢問、提供材料的情況等情節,依法予以處罰。
根據2005年《證券法》等規定,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保證所披露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
何文輝作為時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長,全面負責公司經營管理,依法負有保證公司信息披露真實、準確、完整的義務。何文輝知悉相關項目工程情況,在簽署確認有關信息披露文件中未能勤勉盡責,是公司信息披露違法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徐小娜作為時任公司總經理、董事,依法負有保證公司信息披露真實、準確、完整的義務。徐小娜知悉相關項目工程情況,在簽署確認有關信息披露文件中未能勤勉盡責,是公司信息披露違法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上海證監局擬決定,對上海太和水科技發展股份有限公司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一百五十萬元罰款;對何文輝給予警告,并處以七十五萬元罰款;對徐小娜給予警告,并處以五十萬元罰款。
影響方面,太和水表示,《告知書》所述違法違規行為未觸及《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規定的重大違法強制退市情形。本次行政處罰最終結果以中國證監會上海監管局出具的正式行政處罰決定為準。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經營情況正常。對于《告知書》中涉及的前期會計差錯事項,公司已進行深刻的自查自檢,并將及時進行會計差錯更正及追溯調整。
公開資料顯示,太和水主營水環境生態建設和水環境生態維護業務和飲用水業務,公司實際控制人為何文輝。
業績方面,2023年前三季度,太和水營業收入1.25億元,同比降28.06%;歸屬于上市公司股東的凈利潤-0.55億元,同比降445.04%。該公司提到,主要系受到宏觀環境影響、新開工程項目減少所致。
二級市場上,截至1月18日收盤,太和水報13.44元/股,公司總市值15億元。(中新經緯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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