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 楊夢雪、郭聰聰 上海、北京報道
今年的央視3·15晚會把借貸寶再度推到聚光燈下。
據央視報道,借貸寶平臺存在放款人繞過平臺交易,用戶遭遇高利貸、砍頭息、展期費,放款人資質造假等問題。隨后借貸寶也發出聲明,承認在部分業務場景中存在監管疏漏,稱將進行整改。
3月16日,成都錦江區發布情況通報,錦江區財政局第一時間會同區市場監管局、區公安分局等部門組建工作組,赴借貸寶平臺所在公司開展聯合調查,已依法責成企業暫停平臺運營。
另據多家媒體報道,該公司辦公室大門已被貼上封條,借貸寶App也從多個應用平臺下架。
值得關注的是,這并不是借貸寶第一次被央視曝光。早在2016年,其打著中介旗號的“熟人借貸”生意就曾滋生高利貸、砍頭息、暴力催收等一系列問題,被《焦點訪談》報道。隨后,借貸寶還被多家媒體曝出存在大學生裸貸、“10G裸條”等事件。
歷次事件中,借貸寶都曾以“信息中介”的身份自居。然而也有業內人士指出,其業務模式設計之初就或有過繞開監管的考慮,與借貸業務密切綁定的展業費、逾期費等也有“鉆空子”之嫌。
借貸寶究竟是怎樣的業務模式?又在借貸關系中扮演了什么角色?所謂“中介”的責任界限在哪?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試圖結合其發展歷程進行復盤。
業務模式拆解
時間撥回到2015年。
彼時剛剛成立的借貸寶曾甩出20億元推廣費“砸錢豪賭”,在邀請好友注冊得現金獎勵等激進的推廣政策下持續擴張。當時借貸寶打出的模式是“熟人借貸”,而平臺自身作為“中介”,在借貸關系中賺取逾期管理費等費用。
在當時的宣傳中,借貸寶標榜自己是與傳統P2P信用中介不同的信息中介,不設立資金池、不發放貸款、不提供增信,借貸關系全憑用戶自行判斷,資金由出借方直接劃入借款方賬戶。
而這樣的產品設計下,一方面放貸人資質和交易情況并未經過平臺審核,“砍頭息”等屢見不鮮;另一方面“賺利差”功能也默許了平臺用戶低息借入、高息轉貸,平臺卻以“技術中立”的說辭獨善其身。此外,借貸寶還曾成立催收公司并上線“人人催”功能,以此收取逾期管理費,滋生了暴力催收等一系列問題。
有行業人士在采訪中直言,其早期在產品設計上或許已經考慮了如何繞開監管,商業模式本身就存在問題。
2016年上述業務被央視質疑后,“10G裸條”事件再度將借貸寶推上輿論的風口浪尖。借貸寶陸續下線“賺利差”和“人人催”,將逾期管理費從向債務人收取改成向債權人收取,實際卻并未徹底整改。
2018年以后,P2P行業迎來一輪洗牌。借貸寶低調轉型為電子簽平臺,再度打著“信息中介”的旗號展業,盈利方式涉及電子簽約過程中的出證費、用戶逾期后產生的展期費及逾期費等。其間借貸寶還曾從事助貸等業務,也卷入過多起現金貸案件,如公安部2023年2月發布的打擊懲治涉網黑惡犯罪專項行動5起典型案例中就涉及一樁利用借貸寶平臺的網絡套路貸案。
在后面幾年的運營中,借貸寶再度出現此次央視3·15晚會曝光的問題:有放款人在借款中收取高額“砍頭息”,借款人一旦出現逾期就面臨高額逾期費,如需展期還需繳納展期費。而在“電子欠條”的約束下,借款人不還款還可能面臨法律風險。
梳理發現,盡管借貸寶一直定位為“信息中介”,但從利差到催收,從“出證”到逾期,借貸寶試圖從借貸關系中每個關鍵環節里賺到錢。有行業人士對記者指出,電子借條本身的“出證費”只是利潤點之一,最賺錢的仍是圍繞逾期衍生出的各類收費項目。
借貸寶當前的業務模式也一定程度上代表了當前電子簽平臺的盈利模式。
素喜智研高級研究員蘇筱芮認為,此類平臺會圍繞借貸業務本身,或者說是逾期本身來進行收費,比如展期費、逾期費。并且展期越頻繁、逾期越多,那么平臺所獲取的展期費、逾期費也就越多,營收與逾期深度掛鉤。電子簽借貸平臺“帶毒”的商業模式,注定了此類平臺的發展壯大,需要與職業放貸人、高利貸等黑灰產模式進行深度綁定。
“居間”的責任邊界
電子簽平臺作為借貸關系中的居間方,其責任界限一直不甚明晰。
有律師分析認為,當平臺僅承擔信息中介職能,且未對借貸雙方利息的制定進行干預,同時充分履行了信息告知義務時,從純粹的法律層面而言,對于其涉嫌誘導續貸的行為,難以直接判定為違法或違規。這里所提到的信息告知義務,主要是指要明確告知借貸雙方,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進行資金融通時,雙方約定的利率不能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四倍(參考2025年2月20日最新LPR報價,1 年期 LPR 的四倍為12.4%)。
據央視報道,借貸寶這類平臺在電子欠條上標注的年化利率甚至為0%。然而在后續還款階段,卻收取展期費、逾期費等各類費用。這些費用疊加后的綜合費率,早已遠超普通民間借貸利率水平 。
上述律師分析認為,這也反映出了平臺所提供的 “居間” 服務目前存在諸多問題,在當前的法律規定以及監管框架下,無論是針對電子簽平臺的責任界定,還是居間方收費的相關規范,均未作出細致且明確的規定。
蘇筱芮同樣認為這類業務模式帶來一個相對的監管真空:平臺雖做的是非持牌的電子簽業務,但卻會根據借貸的逾期情況進行關聯收費。在這樣的模式驅動之下,電子簽借貸平臺要想擴大平臺業務規模,商業路徑已經顯而易見:出借人方面,盡可能多找職業放貸人,增強資金供給,從而促成更多借款項目;借款人方面,盡可能多找次級借款人,資質越差越好,從而增加更多展期、逾期收益。
德恒律師事務所合伙人、新加坡辦公室執行主任閆澤娟告訴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盡管法律并未具體規定電子簽平臺的居間責任問題,但參照2016年監管機構發布的《P2P 網絡借貸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等相關文件,一旦電子簽平臺存在突破紅線業務的行為,輕則需要承擔民事責任,重則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閆澤娟提到,在電子簽平臺的信息審核、交易流程規范等關鍵環節,監管的重點是明確的,其中包括平臺需滿足信息中介定性、業務符合直接借貸標準、不觸及 “紅線” 業務、落實資金第三方存管以及保證信息披露完整客觀及時并具備合規網絡安全設施等。
其中“紅線”業務包括:設立資金池、自融、向出借人提供擔保或者承諾保本保息、大規模線下營銷、誤導性宣傳、虛構借款人及標的、發放貸款、期限拆分、發售銀行理財和券商資管等產品、違規債權轉讓、參與高風險證券市場融資或利用類HOMS等系統從事股票市場場外配資行為、從事股權眾籌或實物眾籌等。
閆澤娟進一步說道,電子簽平臺若突破紅線業務,就如平臺出售借貸雙方信息的,將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發布虛假標的、偽造借款人、設置資金池,通過平臺為自身融資的,將構成集資詐騙罪或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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