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物質文化遺產法第五條明確規定:“使用非物質文化遺產,應當尊重其形式和內涵。禁止以歪曲、貶損等方式使用非物質文化遺產。”
通過兩年來的履職調研和參與執法檢查,中國社會科學院民族文學研究所研究員巴莫曲布嫫發現,在非遺傳承發展的同時,也出現了諸多違法違規使用非遺的現象:有些地方存在非遺過度商品化、商業化和不可持續旅游業,危及非遺存續力及其文化生態;一些網站、自媒體濫用“中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標識,有的電商平臺上的產品營銷違法挪用冒用非遺代表性項目;乃至更有甚者,惡意搶注商標侵權非遺代表性傳承人,以舉辦培訓比賽、頒發證書或標牌為名謀取不義之財。
巴莫曲布嫫建議,依法組織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法跟蹤檢查,加強非遺司法保護,形成有力監管機制,從嚴整治以歪曲、貶損等方式使用非遺的亂象。同時,加大力度普及非物質文化遺產法,提高對尊重非遺、保護非遺及其重要意義的認識,正確處理保護與利用、保護與發展、保護與開發之間的關系,防止“泛非遺化”所帶來的風險和威脅,確保非遺存續力和代際傳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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