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1日下午,廣東省新聞辦舉行新聞發布會,介紹《廣東省民辦培訓機構設置標準》(下稱《設置標準》)的制定及實施情況,進一步規范民辦培訓機構的設立及辦學行為。省教育廳副廳長朱建華在會上表示,我省不再審批新的面向中小學生的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但是現有存量的少數學科類培訓機構仍需要符合一定條件,因此新修訂的《設置標準》對存量的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繼續適用。
朱建華介紹,新修訂的《設置標準》主要有以下特點:
一是落實義務教育“雙減”的要求。《設置標準》新增關于《進一步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的意見》作為制定依據。同時國家文件規定的《設置標準》不再重復規定,其含義是我省貫徹落實中央“雙減”文件要求,不審批新的面向中小學生的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設置標準》涉及學科類培訓機構的內容,其目的是規范和管理存量的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
二是增加民辦培訓機構的分類。將民辦培訓機構分為民辦教育培訓機構和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民辦教育培訓機構分為面向中小學生的機構和面向其他人員的機構,并針對不同類型的培訓機構提出了差異化的設置標準,從而提高了師資標準的科學性和精準性。
三是強化培訓機構的安全要求。在原設置標準要求的提交消防安全材料基礎上,新修訂的《設置標準》增加以下規定:面向中小學生的民辦教育培訓機構,應當符合校外培訓機構消防安全管理九項規定,建立健全防護措施和檢查制度,實現視頻監控全覆蓋,并配備數據存儲。開展職業技能培訓的機構,應當建立器械操作和安全管理工作制度,制定應急預案等。
四是完善培訓機構的準入門檻。明確了設立面向中小學生的非學科類的民辦教育培訓機構的開辦資金、注冊資本的要求,設立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開辦資金、注冊資本要求。
五是新增互聯網線上培訓規定。針對近年來利用互聯網開展線上培訓活動發展的新業態,《設置標準》提出民辦培訓機構利用互聯網技術在線實施培訓活動,應當符合國家互聯網管理、網絡安全、個人信息保護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同時符合電信主管部門的有關要求。
六是完善培訓機構的場地要求。增加了同一時間段教學培訓區域的生均占地面積不低于三平方米的規定,確保不擁擠。
七是修訂從業人員的管理要求。民辦培訓機構聘任專職教學教研人員,在合同中除依法約定必備條款外,應當對教學教育人員崗位及其職責要求、師德和業務考核辦法、福利待遇培訓和繼續教育等事項作出約定。
來源:南方 plus 記者:陳伊純 劉漢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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