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經緯12月11日電 據江蘇證監局網站11日消息,江蘇證監局對江蘇聚商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下稱“聚商私募”)采取責令改正行政監管措施的決定。
來源:江蘇證監局網站
經查,聚商私募存在以下違規行為:
一是未按合同約定向投資者披露部分產品清算信息,不符合《私募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十八條的規定,違反了《暫行辦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
二是未妥善保存部分產品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等方面的記錄及其他相關資料,違反了《暫行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
根據《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有關規定,江蘇證監局決定對聚商私募采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
天眼查APP數據顯示,聚商私募成立于2012年,位于江蘇省蘇州市,法定代表人虞群,公司注冊資本1000萬元人民幣。(中新經緯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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