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經緯3月24日電 中泰化學24日晚連續披露3則公告,因信披違規,公司被責令改正,多名現任及前任高管和控股股東中泰集團被警示。同時,中泰集團還被證監會立案。
控股股東被立案
中泰化學公告稱,控股股東新疆中泰(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泰集團”)于2024年3月22日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出具的《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立案告知書》(編號:證監立案字0362024004號)。
因中泰集團涉嫌組織、指使上市公司從事信息披露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決定對中泰集團立案。
公告指出,本次立案事項系針對公司控股股東,公司日常生產經營活動正常開展,公司將持續關注該事項的進展情況,嚴格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及相關監管要求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公司被責令改正
當晚,中泰化學另一則公告披露,2024年3月23日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新疆監管局(以下簡稱“新疆證監局”)出具的《關于對新疆中泰化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24〕2號)。
該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顯示,經查,中泰化學存在以下違規行為:
(一)未按規定披露非經營性資金占用
中泰化學及其子公司通過直接或間接支付預付款、代墊費用等形式,向控股股東新疆中泰(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及其關聯方提供資金支持,2021年累計發生2153912371.55元,占2021年經審計凈資產的8.54% , 2022年累計發生5564145921.00元,占2022年經審計凈資產的21.61%,2023年累計發生698979825.60元,占2022年經審計凈資產的2.72%,構成控股股東及其關聯方占用中泰化學資金。
截至目前上述資金占用款項均已歸還。中泰化學未按規定披露與控股股東及其關聯方之間發生的非經營性資金往來情況。
上述情形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二條第一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三條第一款、《關于規范上市公司與關聯方資金往來及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若干問題的通知》(證監會公告〔2017〕16號)第一條、《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8號――上市公司資金往來、對外擔保的監管要求》(證監會公告〔2022〕26號)第五條的規定。
(二)財務數據披露不準確
中泰化學及其子公司未恰當選擇貿易收入核算方式,導致2020年虛增收入896982946.64元,占2020年營業收入的1.07%,虛增成本896982946.64元;2021 年虛增收入2139728326.49元,占2021年營業收入的3.43%,虛增成本2139728326.49元;2022年虛增收入4248474643.06元,占2022年營業收入的7.60%,虛增成本4248474643.06元。
上述事項導致中泰化學2020年至2022年定期報告以及2023年公司債券募集說明書等發行文件存在披露不準確問題。
上述情形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二條第一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三條第一款、《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0號)第四條的規定。
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五十二條第(一)項、《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8號――上市公司資金往來、對外擔保的監管要求》(證監會公告〔2022〕26號)第二十三條、《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0號)第六十八條、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新疆證監局決定對中泰化學采取責令改正的監督管理措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控股股東及公司多名現任、前任高管收警示函
與此同時,中泰化學控股股東中泰集團以及公司多名現任、前任高管也因上述事項收到警示函。
新疆證監局指出,中泰集團作為中泰化學的控股股東占用上市公司資金,違反了《關于規范上市公司與關聯方資金往來及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若干問題的通知》(證監會公告〔2017〕16號)第一條、《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8號――上市公司資金往來、對外擔保的監管要求》(證監會公告〔2022〕26號)第三條、第四條的規定。
中泰集團作為公司債券發行人,因中泰化學財務數據披露不準確導致中泰集團2020年至2022年定期報告以及2023年公司債券募集說明書等發行文件存在披露不準確問題。上述情形違反了《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0號)第四條的規定。
根據《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8號――上市公司資金往來、對外擔保的監管要求》(證監會公告〔2022〕26號)第二十三條、《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0號)第六十八條、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新疆證監局決定對中泰集團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責任人方面,新疆證監局指出,王洪欣于2001年12月至2020年2月擔任中泰化學董事長,2012年6月至2023年2月擔任中泰集團董事長,組織實施了所任職期間的上述資金占用行為,且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三條、第四十八條、《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四條、第四十一條、《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0號)第五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履行勤勉盡責義務,對其任職期間的上述兩項違規行為承擔主要責任。
龔春華于2021年10月至2023年6月擔任中泰集團財務總監,實施了所任職期間的上述資金占用行為,且未按照《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0號)第五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履行勤勉盡責義務,對你任職期間的上述兩項違規行為負有責任。
楊江紅于2020年2月至2023年7月在中泰化學擔任董事長,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四條、《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0號)第五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履行勤勉盡責義務,對你任職期間的上述兩項違規行為承擔主要責任。
馮斌2020年2月至2020年11月擔任中泰化學總經理,劉洪2020年11月至2022年9月擔任中泰化學總經理,王海玲2019年7月至2020年9月擔任中泰化學財務總監,彭江玲2020年9月至2022年11月擔任中泰化學財務總監,江軍為中泰化學現任總經理,黃增偉為中泰化學現任財務總監,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三條、《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四條、《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0號)第五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履行勤勉盡責義務,對任職期間的上述違規行為負有責任。
根據相關規定,新疆證監局決定對上述責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中新經緯注意到,中泰化學此前剛被證監會立案。
據公司19日晚公告,近日收到中國證監會下發的立案告知書(證監立案字0362024003號),因涉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決定對公司立案。
資料顯示,中泰化學成立于2001年,于2006年在深交所上市。公司主營聚氯乙烯樹脂(PVC)、離子膜燒堿、粘膠纖維、粘膠紗四大產品,配套熱電、蘭炭、電石、電石渣制水泥、棉漿粕等循環經濟產業鏈。
業績方面,據中泰化學2023年度業績預告,預計2023年歸屬于上市公司股東的凈利潤虧損270000萬元至298000萬元,2022年盈利71399.91萬元,凈利潤同比下降478.15%至517.37%。(中新經緯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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