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醫療保障局 廣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廣州市財政局關于印發廣州地區公立醫療機構專項醫療服務價格調整方案的通知
各區衛生健康局、財政局,廣州地區各公立醫療機構:
根據國家、省關于深化醫療服務價格改革、促進醫療服務高質量發展的部署,為積極配合我市公立醫院改革與高質量發展示范項目落地實施,依據《國家醫保局 國家衛生健康委 財政部 市場監管總局印發〈關于做好當前醫療服務價格動態調整工作的意見〉的通知》(醫保發〔2019〕79號)、《廣東省醫療保障局關于印發公立醫療機構醫療服務價格動態調整評估指標(試行)的通知》(粵醫保規〔2022〕8號),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動公立醫院高質量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21〕18號)、《國家醫保局辦公室關于落實2023年度醫療服務價格動態調整 促進醫療服務高質量發展的通知》(醫保辦函〔2023〕66號)有關要求,經履行政府制定醫療服務價格相關程序,市醫保局會同市衛生健康委、市財政局制定了《廣州地區公立醫療機構專項醫療服務價格調整方案》,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廣州市醫療保障局 廣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廣州市財政局
2024年12月25日
廣州地區公立醫療機構專項醫療服務價格調整方案
為進一步深化醫療服務價格改革,持續優化醫療服務價格結構,理順醫療服務比價關系,推進區域價格合理銜接,依據《國家醫保局 國家衛生健康委 財政部 市場監管總局印發〈關于做好當前醫療服務價格動態調整工作的意見〉的通知》(醫保發〔2019〕79號)、《廣東省醫療保障局關于印發公立醫療機構醫療服務價格動態調整評估指標(試行)的通知》(粵醫保規〔2022〕8號),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動公立醫院高質量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21〕18號)、《國家醫保局辦公室關于落實2023年度醫療服務價格動態調整 促進醫療服務高質量發展的通知》(醫保辦函〔2023〕66號)有關要求,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則
按照“總量控制、結構調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總原則,充分發揮醫療機構專業優勢,協同推進醫療服務價格調整,支持醫療技術進步,支持體現技術勞務價值,支持為人民群眾提供更有價值、更高效率的醫療服務,促進醫療資源優化配置、促進醫療機構主動規范醫療服務行為、促進醫療行業高質量發展。
(一)總量控制,理順比價。配合我市公立醫院改革與高質量發展示范項目實施的醫療服務價格專項調整,建立全市價格調整總量調控機制,逐步理順醫療服務比價關系。平衡通用型項目和復雜型項目的比例,適當向價格長期未調整、技術勞務價值為主的治療類、手術類項目傾斜。著重體現醫療技術勞務價值,對技術勞務價值為主的項目數量和金額堅持“三個60%”的原則,科學分配醫療服務價格調整總量。
(二)結構調整,有升有降。綜合考慮地區經濟社會發展、醫保基金收支、醫療費用增長、居民收入消費水平等因素,區分通用型項目和復雜型項目,配合深化醫療服務價格改革要求,逐步確定政府組織、醫院參與的價格分類形成機制,突出體現對技術勞務價值的支持力度。著力調整價格矛盾突出、重點專科醫療供給失衡等項目價格,促進廣州地區醫療服務價格與經濟發展水平相近、醫療發展水平相當、地理區域相鄰的地區價格水平保持合理銜接。
二、主要內容
(一)實施范圍
廣州地區公立醫療機構。
(二)調價項目
醫療服務價格專項調整涉及項目合計24項(詳見附件),其中價格調降項目13項,價格調升項目11項。
1.價格調降項目。適當調降“X線計算機體層(CT)平掃”等大型檢查設備參與且設備物耗占比較高的檢查項目價格,使其回歸合理水平。
2.價格調升項目。適當調高“普通門診診查費”等價格長期未調整且人力成本占比為主、廣州地區價格矛盾突出、價格低于省內同類地市的醫療服務項目價格。
(三)落地執行
附件所列調整后的醫療服務項目價格均為廣州地區公立醫療機構最高價格標準,醫療機構可根據成本變化等實際情況自主向下浮動價格,下浮幅度不限,并按規定納入醫保支付范圍,其中:門診診查費項目價格提高后,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分別按照10元/診次、9元/診次的標準支付,超出部分個人自理。
三、工作要求
醫療服務價格專項調整是推動公立醫療機構高質量發展、不斷提升公立醫療機構發展效能的重要舉措。各部門要切實加強組織領導,注重協調配合,強化部門職責,細化具體措施,制定應急處置方案,做好醫患引導和輿情應對,確保醫療服務價格專項調整順利實施,進一步理順醫療服務比價關系,體現醫務人員技術勞務價值,提升人民群眾的就醫獲得感和滿意度。
(一)統籌推進政策協同
公立醫療機構要堅持基本醫療衛生事業公益屬性,向人民群眾提供優質高效醫療服務。醫療服務價格調整要與醫保改革、薪酬制度改革、醫療機構內部管理等政策配套銜接、統籌推進,助力醫療服務高質量發展。
(二)持續強化宣傳引導
公立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要增強對政策的把握能力,配合有關部門加強宣傳引導,主動做好調整價格公示,積極回應社會關切,持續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爭取人民群眾的理解和支持,確保調價工作順利實施。
(三)動態監管價格實施
醫保、衛生健康部門要密切關注本地價格政策實施情況,依職責持續加強對醫療服務行為的監管。對涉及專項調整的醫療服務項目價格和醫保基金支付數據動態監測,及時分析研判,做好調價風險防控,依法依規加大對違規行為的查處力度,確保價格調整工作平穩有序。
本通知自2024年12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以往規定與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為準。
附件:廣州地區公立醫療機構專項醫療服務價格調整項目表.docx
(來源:廣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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