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經緯2月1日電 1日,國新辦就《關于防范遏制礦山領域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的硬措施》舉行發布會。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事故調查和統計司司長趙蘇啟會上表示,發生死亡事故的礦山,必須停產整頓,經驗收符合安全生產條件后方可恢復生產。
會上,有媒體提問:“事故調查是推動安全生產工作的重要一環,請問《硬措施》對事故調查處理工作提出了哪些新要求?將采取哪些具體措施保證落實到位?”
趙蘇啟表示,事故調查工作要堅持“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原則和“四不放過”要求,查明事故原因和暴露的主要問題,精準問責,對責任單位和責任人打到痛處,按照“誰投資、誰受益、誰負責”嚴肅追究主要負責人、實際控制人的法律責任。
趙蘇啟稱,《硬措施》對嚴格事故調查工作提出新要求,將分別采取以下具體措施:一是發生死亡事故的礦山,必須停產整頓,經驗收符合安全生產條件后方可恢復生產。省屬煤礦和中央企業煤礦由省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組織驗收,主要負責人簽字;市屬煤礦由市(地)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組織驗收,市(地)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簽字;其他煤礦由縣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組織驗收,縣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簽字。
二是災害嚴重礦井、發生較大以上事故的礦井,必須進行智能化改造。災害嚴重礦井包括:高瓦斯礦井、煤(巖)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礦井、水文地質類型復雜和極復雜礦井、沖擊地壓礦井。
三是礦山發生重大事故的,由國務院安委會掛牌督辦,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派員全程跟蹤督導事故調查工作,及時向社會公布調查報告和處理結果;發生典型較大事故的,由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掛牌督辦。
四是對發生事故的礦井嚴格處罰,既要對責任單位進行處罰,也要對主要負責人、實際控制人和相關管理人員進行處罰,若有謊報、瞞報或者關閉監控系統、偽造監控數據等,一律加重處罰。主要負責人、實際控制人對礦山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負有責任的,終身不得擔任礦山系統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實際控制人。
五是因中介機構弄虛作假導致事故發生的,對責任人員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對責任單位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管理。(中新經緯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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