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男財經|律師面對面】近日,“1月工資年前發還是年后發”的問題引發廣泛討論。北京中銀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楊保全表示,“具體時間應先看合同約定,如果發工資的約定日期在放假期間,則應提前到最近的工作日。”
楊保全指出,有的公司是月初發當月工資,就不會涉及上述問題,但大部分是在每個月的10日、15日甚至20日后發放當月工資,原則上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日期發工資,但如果發薪日恰好是在過年期間,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公司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即工資發放應當提前而非滯后。
楊保全稱,在實踐中有部分單位覺得晚發幾天沒關系,但其實該行為嚴格意義上是違法的。如果晚發超過7天甚至更長時間,多地司法實踐認定其為拖欠工資,員工可以尋求勞動監察幫助,甚至以此為由提出離職并要求賠償金。但如果公司約定是每月20日發放工資,并不在今年過年期間,那么就不存在相關影響。
(記者 董湘依 制作 余坤航 宅男財經出品)(更多報道線索,請聯系本文作者:yukunhang@chinanews.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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