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紀經濟報道 記者 崔文靜 北京報道
從近日證監會針對國常會資本市場部署的相關發聲來看,作為中介機構的券商將迎來監管新變化。
其中,給券商投行帶來直接壓力的變化集中于兩方面。
一方面,監管層將健全保薦機構評價機制,突出對其保薦公司的質量考核特別是對投資者回報的考核。
另一方面,投行與企業沆瀣一氣、輔助造假的,所受處罰力度將增大,用證監會副主席王建軍的話來說,“讓其痛到不敢再為”。
對于后者,受訪人士普遍持歡迎之態,前者則令投行人士有些擔憂。
“將投資者回報適當與投行考核相結合,的確有助于倒逼投行在發行定價等環節慎重考量,并對企業輔導更為用心嚴格。”多位券商保代告訴記者,“但企業上市后的股價表現受多重因素影響,經濟大環境、所在行業整體業績變化等都可能導致企業股價的大幅波動,投行可以在輔導企業提升質地上多盡力,但難以預測企業股價長期走向。”
與此同時,全面評估發行定價、詢價等機制同樣是證監會的強調重點。在受訪人士看來,我國目前的發行定價機制存在很大優化空間,建議適當給予保薦機構更多定價自主權。
投資者回報納入投行考核
券商投行正在迎來監管之變:保薦公司的質量特別是投資者回報將納入考核。
王建軍明確表示,健全保薦機構評價機制,突出對其保薦公司的質量考核特別是對投資者回報的考核,不能把沒有長期回報的公司帶到市場上來。
此規定已經有規可循。
2023年7月,滬深交易所發布的《以上市公司質量為導向的保薦機構執業質量評價實施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評價辦法》”),按照上市公司質量評價、保薦業務質量評價、評價得分調整三部分考核投行執業質量。其中占比高達70%的上市公司質量評價從經營質量、市場表現、治理質量三個維度進行考核。經營質量關注企業上市后的盈利能力等業績表現。市場表現則分為投資者回報和市場估值兩部分。投資者回報又下設現金分紅比例、年化回報率兩個指標。
各指標考核周期為企業上市后的五個完整會計年度。
根據受訪人士分析,這意味著,企業上市五年內業績變臉、股價大跌、分紅太少、信披違規,都將嚴重影響投行執業質量評價結果。
在受訪專家看來,這一考核評價辦法的優勢顯而易見。一方面,企業發行定價過高將加大其上市后股價下跌概率,將企業股價表現納入投行考核范圍后,有助于適度降低發行定價。另一方面,由于投行收入與企業承銷規模、尤其是超募規模緊密掛鉤,投行難免對企業進行美化包裝,投行評價結果掛鉤企業股價表現有助于降低投行“包裝”力度。
不過,投行保代們對將企業上市后的長周期股價表現納入投行考核普遍較為擔憂。
保代認為,預測企業上市五年內的股價表現,遠超投行能力范圍。“如果預判企業上市一兩年的股價表現尚可一試,時間再長實在力不能及。經濟大環境、企業所在行業的整體業績、突發事件等,都可能嚴重影響股價。”受訪保代表示。
盡管心存擔憂,但受訪保代可以理解監管對于改善投資者回報的用意之善和迫切之需。與此同時,他們也希望政策制定者將更多現實因素考量在內。
比如,有保代提到,需要關注A股目前的整體生態環境因素。例如,在成熟資本市場,市場存在自我約束機制,當二級市場下跌到一定程度時,新股將難以發行。然而,A股股價持續跌破3000點,但新股發行中簽率仍然只有萬分之幾,上市首日漲幅甚至超過100%,這是否表明A股的價格體系沒有發揮應有功能?因此也需對價格體系和資本生態問題,對癥下藥治本。
針對新股股價過高問題,保代建議,適度放開發行規模限制,老股不再鎖定,完善戰略配售機制。
此外,定價過高也是導致新股上市后表現不佳的一大原因。
綜合清華大學五道口金融學院院長田軒,廣西大學副校長、南開大學金融發展研究院院長田利輝建議,可以從七大方面出發:
“一是允許發行量低于3000萬股的企業直接定價;二是適當給予保薦機構更多自主權,允許其自主決定剔除價格的區間范圍;三是擴大詢價機構范圍和規模,特別是建議引入大型私募;四是除保薦機構投價報告外,最好提供獨立第三方投價報告;五是要求發行人和承銷商在定價、詢價過程中充分披露相關信息,包括定價方式、估值依據、承銷商報告等,以便投資者做出更明智的投資決策;六是加強對估值的監管和指導,督導發行人和承銷商建立科學的估值體系,確保估值的公正性和準確性;七是加強對發行人和承銷商的監管,防止利益輸送和內幕交易,嚴厲打擊不規范的定價、詢價行為。”
保薦督導不盡責處罰力度增大
除了考核體系有所變化之外,綜合近期證監會相關發言、券商罰單、典型案件賠付情況等來看,一個信號日漸顯著:上市公司違法違規,提供保薦或督導之責的券商投行,如若未勤勉盡責,將被給予嚴懲,并且可能需要代替上市公司先行賠付投資者。
首先,協助上市公司造假將被嚴懲。
1月24日王建軍在接受媒體采訪時表示,對于欺詐發行等嚴重損害投資者利益的違法行為,堅決重拳打擊,讓其“傾家蕩產、牢底坐穿”;對參與造假的中介機構一體追責,讓其痛到不敢再為。
而在此前的1月19日證監會新聞發布會上,證監會首席檢查官、稽查局局長李明同樣表示,證券執法司法部門按照實質大于形式的原則懲“首惡”、不枉不縱的原則追“幫兇”。“幫兇”即主要指幫助企業違規的投行等中介機構。
根據刑法修正案(十一),保薦人提供虛假保薦書,為欺詐發行為虎作倀的最高可判處10年有期徒刑。
其次,“幫兇”券商不僅會被給予嚴厲行政處罰,在上市公司重大違法違規而造成投資者虧損的情況下,可能還需牽頭設立專項賠付金先行賠付投資者。
2023年備受市場關注的紫晶存儲案和澤達易盛案,均由保薦券商牽頭成立賠付金。紫晶存儲案為證監會推動下的行政執法當事人承諾制度踐行第一案,澤達易盛案則為上海金融法院推動下的證券集體訴訟和解第一案。
再者,對于上市公司信披違規、惡劣程度不高的財務造假等,負有督導之責的券商投行即使沒有配合上市公司狼狽為奸,只要勤勉盡責不到位,同樣可能收下罰單。
1月16日,上市公司泰禾集團因信息披露違規等被證監會出具罰單,擔任其債券受托管理人的國泰君安、中金公司、東興證券三家券商也同步被點名。此前券商因上市公司信披違規而被點名的情況十分罕見。
記者從監管處了解到,在規范上市公司信披方面,通過點名未勤勉盡責的中介機構,被定為重要方式之一。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三種被罰情況具有共同前提:券商投行未勤勉盡責在先,存在或大或小的違規之處。
針對監管的這一判罰新方向,受訪人士普遍雙手贊成,認為將倒逼券商投行盡職守責,降低投行與上市公司沆瀣一氣的概率,繼而間接維護廣大投資者利益。
實際上,注冊制改革以來,證監會已對從事投行業務的69家證券公司、381名責任人采取了監管措施,特別是對問題嚴重的5家證券公司暫停保薦業務,對55名從業人員認定為不適當人選,行業機構合規意識明顯增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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