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經緯1月9日電 據安徽證監局8日消息,中城投集團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作為公司債券發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內披露經審計的2022年年度報告,違反了《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0號)第五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
安徽證監局網站截圖,下同。
安徽證監局表示,根據《證券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二款、《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第六十八條規定,決定對中城投集團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查詢安徽證監局,這已經是中城投集團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連續第3年被警示。
2022年8月,因未在法定期限內披露經審計的2021年年度報告,中城投集團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2021年7月,因未在法定期限內披露經審計的2020年年度報告,中城投集團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中新經緯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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