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經緯3月21日電 題:希望針對預付式消費專門立法,解決退款維權難題
作者 陳音江 中國法學會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研究會副秘書長
陳音江
近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簡稱《條例》)公布,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條例》進一步加大了消費者權益保護力度,對部分消費熱點難點問題進行了明確具體的規定,對今后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規范經營者經營行為、營造放心消費環境,和促進經濟發展都具有重要意義。具體來看,有十點細節值得關注:
1、經營者不能以免費推卸責任
《條例》第七條第二款規定,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包括以獎勵、贈送、試用等形式向消費者免費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保證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免費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瑕疵但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且不影響正常使用性能的,經營者應當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務前如實告知消費者。
這提示一些打著免費提供服務的經營者,不再可以用免費來推卸責任。既然提供了服務,哪怕是免費的,也要確保其符合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的要求,要確保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且不影響正常使用性能,如果確實存在瑕疵同樣要履行告知義務。
2、差異化營銷的前提是保障消費者知情權
《條例》第九條第二款規定,經營者不得在消費者不知情的情況下,對同一商品或者服務在同等交易條件下設置不同的價格或者收費標準。
經營者的確享有自主經營權,市場充分競爭領域的經營者還依法享有自主定價權。但現實中,部分商家開展打折優惠促銷活動,設置各種復雜營銷規則和計價算法,導致消費者同時購買同一商品的實際成交價格不同,讓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很難得到保障,但商家往往以正常市場營銷行為推卸責任。在同等交易條件下導致價格或收費標準不同的營銷活動,必須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必須在消費者充分知情的基礎上開展相關營銷活動。
3、自動續費須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
《條例》第十條第二款規定,經營者采取自動展期、自動續費等方式提供服務的,應當在消費者接受服務前和自動展期、自動續費等日期前,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
商家通過自動續費方式提供服務的,不僅要事先告知,而且要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讓消費者在充分知情的基礎上自主選擇。
4、搭售方式提供商品或服務有前提
《條例》第十一條規定,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經營者不得以暴力、脅迫、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或者利用技術手段,強制或者變相強制消費者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或者排除、限制消費者選擇其他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經營者通過搭配、組合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
這意味著商家可以通過配、組合等方式銷售商品或者服務,但前提是不能強制或者變相強制消費者購買,也不能排除、限制消費者選擇其他的渠道購買,而且要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買的是組合或者搭售的方式)。
5、直播間要顯著標明實際銷售商家的名稱
《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經營者應當在其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標明其真實名稱和標記。
所有經營者都必須在顯著位置標明其真實名稱和標記,如果是由其他商家提供商品或服務的,不僅要提供實際商家的名稱,還要提供其經營地址和聯系方式等信息。
6、直播平臺有責任提供直播間運營者、直播營銷人員相關信息
《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直播營銷平臺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消費者權益保護制度,明確消費爭議解決機制。
如果消費者權益受到損害,直播平臺不能再以所謂的個人信息保護為由拒絕提供直播間或主播的有關信息,而是要根據消費者的要求提供直播間運營者、直播營銷人員相關信息以及相關經營活動記錄等必要信息。
7、消費者的依法投訴舉報權利不會受到影響
《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投訴、舉報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不得利用投訴、舉報牟取不正當利益,侵害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市場經濟秩序。
消費者的依法投訴舉報權利不會受到影響,遇到問題仍然可以依法投訴舉報,構成欺詐的,也可以依據消費者保護法主張懲罰性賠償。但前提是要依法,不能通過夾帶、調包、造假、篡改商品生產日期、捏造事實等方式對經營者進行敲詐勒索,否則,不僅得不到相關賠償,而且可能會構成犯罪,可能需要依法承擔刑事責任。
8、商品標簽標識或宣傳瑕疵未必不構成欺詐
《條例》第四十九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消費者有權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要求經營者予以賠償。但是,商品或者服務的標簽標識、說明書、宣傳材料等存在不影響商品或者服務質量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
對于這條規定,可能被理解為商品標簽標識或宣傳瑕疵的完全免責條款,認為只要不影響商品或服務質量就不構成欺詐,實際上還要同時滿足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條件,只有同時滿足不影響商品或服務質量,同時又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這兩個條件,才可以認定不構成欺詐。
9、消協的監督手段和方式越來越豐富
《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消費者協會應當及時總結、推廣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典型案例和經驗做法,引導、支持經營者依法合規開展經營活動。此外,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也對消費者協會監督手段和方式作出相關規定。
可以看出,消費者協會組織的監督職能越來越明確,監督手段越來越豐富,不僅可以宣傳教育、調解投訴、提起公益訴訟,還可以開展比較試驗、消費調查、消費評議、投訴信息公示、對投訴商品提請鑒定、發布消費提示警示等監督活動,包括向有關經營者和行業組織進行指導談話,督促整改落實。
10、預付費問題還需要進一步立法解決
《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經營者決定停業或者遷移服務場所的,應當提前30日在其經營場所、網站、網店首頁等的醒目位置公告經營者的有效聯系方式等信息。第二十二條對預付款問題進行進一步規定。
預付式消費一直是投訴的熱點,也是損害消費者權益的重災區。《條例》對預付式消費作出了公示等方面的規定,這些條款相對之前的法規確實有不少進步,但是仍然很難從根源上解決預付式消費的維權退費難問題。如果不對經營者預收的資金進行合理監管,不能確保消費者預交的資金安全,很難從根源上解決預付式消費維權難的困境。希望盡快針對預付式消費進行專門立法,切實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中新經緯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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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張芷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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