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王峰 北京報道 10月15日、1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先后召開檢委會(擴大)會議和黨組會議,研究加強和改進檢察管理、為基層減負的措施。
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明確提出嚴格控制面向基層的督查、檢查、考核總量,下大氣力解決過頻過繁問題。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整治形式主義為基層減負若干規定》,要求考核應當化繁為簡,壓減考核指標,不層層加碼,不得以通報排名的形式變相進行考核。
會議指出,當前,全國檢察機關業務運行態勢總體良好,廣大檢察人員高質效履職辦案的自覺性不斷增強,但也有一些檢察機關、一些檢察人員過于關注數據指標、考核排名,把工作著力點放在片面追求數據好看、排名靠前上,沒有把注意力集中在高質效辦案上。究其原因,不當考核是重要因素。
實踐中,各地經濟社會發展不平衡,各種案件類型、重點辦案領域等差異性較大,各地、各級檢察機關發展基礎、條件、環境也千差萬別,在全國范圍內用一組指標、一個標準、一套數據來衡量、評價各地檢察履職優劣,既不科學,也不全面,更不合理,不符合實事求是這一黨的根本思想路線,不符合司法工作規律、檢察工作規律。
會議決定,取消一切對各級檢察機關特別是基層檢察機關的不必要、不恰當、不合理考核,不再執行檢察業務評價指標體系,不再設置各類通報值等評價指標,不再對各地業務數據進行排名通報,切實、真正把檢察管理從簡單的數據管理轉向更加注重業務管理、案件管理、質量管理上來,轉到對重點案件類型、重點辦案領域、重要業務態勢的分析研判上來。
會議強調,不再執行檢察業務評價指標體系,不對各地業務數據進行排名通報,不是不要數據,更不是不抓管理。要在保證數據真實、客觀、準確的基礎上,充分發揮業務數據的分析研判功能,對履職辦案質量、效率、效果進行全面深入分析,找準影響檢察辦案質效的“癥結”,為高質效履職辦案提供更加科學全面的參考和依據。
會議指出,高質效辦案的基礎是個案。案件質量評查是加強檢察業務管理的重要手段,是落實和完善司法責任制的重要舉措。要從最高檢做起,每年對各個辦案部門、各個檢察官辦理的案件進行全面自查和重點抽查,進一步完善案件質量定期自查、逐級評查、重點抽查等機制,帶動各級檢察機關把高質效辦案的實體、程序、效果要求落到實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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