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經緯12月12日電 (魏薇 李自曼)近年來,信托產品頻頻暴雷,引發投資者對信托產品的擔憂。近日,中新經緯發現,中海信托和光大信托推出的部分產品附加了“風險保障金”。
據介紹,在上述產品業績不達業績比較基準時,可以以“風險保障金”為限進行補充。風險保障金能否保障投資者收益?購買這類產品又該注意哪些問題?
多只信托產品設置“風險保障金”
在微眾銀行手機App的“高端理財”欄目,經過風險測評后,可以看到多家信托公司的產品,其中部分產品附加了“風險保障金”。
頁面顯示,中海信托的“穩鑫12號7期”業績比較基準為3.65%,產品期限95天,30萬元起購。詳情介紹表示,“中海信托-穩鑫12號集合資金信托計劃”是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發行并進行主動管理的集合資金信托計劃,主要投資于固定收益金融產品,底層資產以債券為主。
值得注意的是,在該產品的常見問題中介紹了產品風險保障金的作用,即“當產品業績不達業績比較基準時,可以以風險保障金為限進行補充,但不構成最低收益的保證。”
來源:微眾銀行App
除了這只產品,中海信托的“穩鑫29號6期”、光大信托的“盛元純債穩利21號13期”和“盛元純債穩利34號11期”也有風險保障金的設置。上述產品業績比較基準在3.75%至3.95%之間,產品期限在6個月至12個月,同樣為30萬元起購。
“風險保障金”錢從哪里來?
光大信托“盛元純債穩利21號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的信托合同顯示,該風險保障金,是從信托單位的投資收益超過參考業績基準的部分計提一定比例而得到,作為全部委托人投資收益不足參考業績基準時的保障基金,是全部委托人的共有利益。
中海信托的“穩鑫12號7期”產品在特別說明中寫道:“若本期產品到期累計收益超過業績比較基準,超過部分將按照20%向投資者分配超額收益,剩余80%作為穩鑫12號產品的風險保障金留存。上述風險保障金(如有)將在本期產品到期后從本期產品的累計收益中一次性扣取,并在到賬日次日展示為一筆負收益。”
根據光大信托“盛元純債穩利21號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的信托合同,當委托人持有的信托單位投資收益超過參考業績基準時,超過的部分會按照《信托合同》約定被提取作為風險保障金,委托人可能無法獲得財產凈值對應的全部收益;當委托人持有的信托單位投資收益低于參考業績基準時,且風險保障金余額大于零時,委托人可獲得風險保障金以參考業績基準為限的收益分配,此時委托人可能獲得超過財產凈值但不高于參考業績基準的收益。
“風險保障金的機制,是為更好地保障全部委托人的投資收益,控制投資收益的回撤而設計,不存在不公平對待投資者。投資本信托計劃,即認可此風險機制安排。”上述信托合同寫道。
對于“風險保障金”的用途,在“穩鑫12號7期”信托合同的“其他風險”中,中海信托亦提到了“風險保障金安排”:第i期信托單位終止時,第i期信托單位的投資收益超過第i期信托單位基準信托利益的,受托人有權就超額業績部分按照約定比例計提為風險保障金,并有權根據信托合同的約定將已計提未使用的風險保障金作為浮動信托報酬。
此外,上述安排中還提到,信托計劃存續期間,對于已計提但尚未收取為浮動信托報酬的風險保障金,受托人有權決定其使用方式,且無需另行征得受益人同意或召開受益人大會。信托計劃終止日,受托人有權將全部剩余風險保障金作為期末浮動信托報酬收取。全體委托人理解并同意在上述情況下風險保障金安排。
光大信托“盛元純債穩利21號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的信托合同則顯示,根據《信托合同》約定,第i期信托單位到期時,該期信托單位的投資收益超過參考業績基準的,受托人有權將超出部分按照《信托合同》約定對風險保障金進行計提,專項用于在信托合同約定的信托單位的受益人可獲分配的信托收益未達到參考業績基準時,受托人以已經提取的風險保障金為限向受益人進行信托利益分配,直至信托收益達到參考業績基準,如全部風險保障金均已用于信托利益分配仍不能達到參考業績基準的,就差額部分無需繼續進行分配,即受托人僅以風險保障金為限進行信托利益分配。
投資這類產品要注意哪些問題?
公開資料顯示,光大興隴信托有限責任公司(簡稱光大信托)是2014年經原中國銀監會批準,由中國光大集團股份公司在原甘肅省信托有限責任公司基礎上重組成立的,中國光大集團為控股股東占比51%,甘肅方股東占比49%,是中國光大集團金融板塊中與銀行、保險、證券并列的核心子公司之一。
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簡稱中海信托)成立于1988年7月,是由中國海洋石油集團有限公司(持股比例95%)和中國中信有限公司(持股比例5%)共同投資設立的國有銀行業非存款類金融機構。
對于信托產品為何要設立“風險保障金”等問題,12月8日至11日,中新經緯分別向中海信托和光大信托發送了采訪提綱。中海信托方面對中新經緯表示,中海信托未在任何媒體上披露過有風險保障金。截至發稿時,尚未收到光大信托的回復。
用益信托研究院研究員喻智在接受中新經緯采訪時表示,風險保障金應該是出自產品投資收益,用于平滑凈值波動,不是信托公司自己出錢做劣后份額,不屬于變相保本。
香頌資本董事沈萌向中新經緯表示,為了對沖業績波動,上述產品在超額收益中提取部分作為風險保障金,就像企業的凈利潤也不是全部都可以當作紅利分配給股東,而是要先根據要求提取各種準備金,剩余才能分配。
不過,該風險保障金本身也存在矛盾。如中海信托的產品說明中表示,若本期產品到期累計收益超過業績比較基準,超過部分將按照20%向投資者分配超額收益,剩余80%作為穩鑫12號產品的風險保障金留存。若產品業績不達業績比較基準,那么風險保障金如何解決,尚未可知。
“這是一種噱頭”,一位業內人士對中新經緯表示,按照監管要求,信托等資管產品不允許保本保收益,但是從上述表述看,潛在給人一種保本保收益的感覺,但實際上并不保,雖然不構成最低收益保證,但是有“擦邊”的嫌疑。
兩高(上海)律師事務所合伙人應越在接受中新經緯采訪時表示,從推介資料和合同文本看,該信托計劃并非發一期,而是發多期,如果某一期有超額收益,也就是超出業績比較基準的部分,就會按照一定比例分配,如20%超額收益分給投資人,剩余80%留存作為風險保障金。
“在明確告知投資人產品不保本的情況下,風險保障金不構成剛性兌付,只是作為一種增信措施,或者安全保障措施。”應越說。但他認為,信托公司安排了這項增信措施,但具體有沒有效果實際上并不一定。
在應越看來,風險保障金安排噱頭意義更大,同時還存在風險告知的問題。“既然作為增信安排,加強產品的安全,作為銷售機構,應該說明目前產品的風險保障金大致有多少資金,并且風險保障金的變動也應該進入風險揭示書中。風險保障金金額的大小,對于產品安全的力度并不一樣。有些投資人沒有專業的水平或者理解力不夠,就會在一定程度上造成投資人的誤解。”
當最后一期循環滾動結束,可能還有剩余的風險保障金,將如何安排?根據合同安排,受托人有權將全部剩余風險保障金作為期末浮動信托報酬收取。
“這部分錢肯定不能分給投資人,分給投資者就會產生資金池的問題。如果把前面的收益分給最后一批投資人,這是不公平對待投資者,但是管理人拿走肯定沒有合規風險,這本來就是管理人的業績。”應越說。
對于投資者來說,風險保障金是否意味著產品收益有保障?“凈值上行的時候并沒有什么用,收益還有一部分被劃撥到風險保障金;而凈值下滑的時候,風險保障金可以拿出來平滑波動,但虧多了也頂不住。”另一位業內人士認為,投資這類產品,歸根到底還是投資者承擔市場風險。
沈萌表示,通常來說這些條款都是制式合同,并非個案特例。投資者更應該注重信托產品在基礎資產或投向上的風險評估和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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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中觀點僅供參考,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有風險,入市需謹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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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羅琨 李中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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