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紀經濟報道見習記者周頔 銀川報道
9月28日至29日,由中國法學會世界貿易組織法研究會主辦,寧夏大學法學院承辦的2024年首屆“高水平對外開放法治論壇”在寧夏銀川舉辦。多位專家學者圍繞高水平對外開放法治的內涵和外延、理論和實踐分享了觀點,就推動完善高水平對外開放體制機制建言獻策。
2024年首屆“高水平對外開放法治論壇” 周頔/攝
改革要加強系統集成和協同創新
自2013年全國第一個自貿試驗區在上海誕生以來,我國不斷優化完善自貿試驗區布局,形成了覆蓋東西南北中,統籌沿海、內陸、沿邊的改革開放創新格局,先后設立了22個自貿試驗區,在貿易、投資、金融等方面主動對接國際通行規則,為推進高水平對外開放積累了豐富經驗。
加快建設法治化、國際化、便利化的營商環境和公平開放統一高效的市場環境是高標準高質量建設自貿試驗區的重要任務。然而,當前各地自貿試驗區營商環境建設水平還存在一定差異,有的甚至出現了“叫好不叫座”的情況。
對此,復旦大學教授龔柏華分析認為,對于優化營商環境,法治化既是理念也是方法,改革創新不破不立,但重大改革也要于法有據,不能越過紅線。各地自貿試驗區的改革成績不同,很大一部分原因源自對于法律紅線的主觀性不同。
自貿試驗區如何拓展政策空間、如何提升制度張力,需要法律人保駕護航,比如自貿試驗區推出的很多產業政策都會涉及法律問題,需要法律學者結合實踐給出政策建議。
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是自貿試驗區先行先試的重要任務,其背后代表的法律關系是“非禁即可”,但一些地方還存在著“準入不準營”的問題,對此龔柏華建議,要提高政府的透明度,推動從要素開放到制度開放。對于政策與法律發生沖突的情況,龔柏華表示,除了從上位法角度進行分析解決外,也要考慮沖突法分析解決。
龔柏華指出,一些自貿試驗區的改革深度有限,微創新比較多,但真正的自主性創新不多。對于如何進一步改革創新,他給出三點建議:第一是對接國際高標準經貿規則,第二進一步擴大市場準入水平,第三是改革要加強系統集成和協同創新。
重塑法治與改革開放的關系
近年來,國際高標準經貿規則在不斷發展演進變化,以WTO為基礎的邊境規則競爭正在轉向以CPTPP、DEPA等國際高標準經貿規則為重點的邊境后規則競爭。
談及這種趨勢變化,浙江外國語學院“一帶一路”學院、華僑學院、國際學院執行院長陳利強表示,這要求我國要從生產要素流動型開放轉向制度型開放,尤其是高水平制度型開放。
邊境規則跟邊境后規則有何不同?陳利強分析認為有三個方面:規制對象不同、價值取向不同、對接方式不同。“特別是在價值取向方面,WTO規則體系主要追求自由化、便利化,而邊境后規則更多追求內外一致性、公平性、透明性,存在很大的差異。”
陳利強談道,邊界后規則對當前我國的管理體制帶來了一定挑戰。第一個層面是要實現內外一致,需要兩個市場、兩套規則不斷融合,目前我國正在對標的CPTPP有70%的規則涉及邊境后規則,需要加以研究;第二個層面,要實現邊境后高水平自主型開放需要進行較大的制度改革,特別是在法制改革領域有一定壓力;第三,要加快推進涉外法治體系和能力建設,要高質量實施自貿試驗區提升戰略,擴大高水平對外開放。
如何在準入準營邊境規則、邊境后規則上與國際最佳制度實踐接軌?
對此,陳利強表示,要加快優化四對動態關系框架,即回應利益、權力、環境、安全等四個核心問題,要戰略性、系統性地重塑法治與改革開放的關系。第一是優化內外關系,要統籌兩個大局,做到內外銜接有序,解決海外利益保護問題;第二是優化央地關系,事關事權和立法權分配,要做到縱向上下聯通順暢,解決權力下放問題;第三是優化政企關系,堅持穩定、公開、透明、可預期的價值取向,加快建設國際一流涉外營商環境,做到橫向協同高效;第四是統籌發展和安全的關系,要做到統籌保障有力,解決開放帶來的一系列的風險和安全問題。
加強通報制度體系建設
2月25日,123個世界貿易組織(WTO)成員在阿聯酋阿布扎比召開投資便利化專題部長會議,宣布正式達成《促進發展的投資便利化協定》(下稱“《投資便利化協定》”),其中第二部分(第6條至第12條)單列了透明度規則,規定了較高的透明度要求。
中山大學涉外法治研究院院長劉瑛在分析《投資便利化協定》透明度規則后指出,該協定具體細化了需公布信息及對應的公布措施,通報機制兼顧并區別對待發達國家參加方和發展中國家參加方,透明度規則的弱約束性質并未發生較大改變。
談及我國透明度實踐與《投資便利化協定》透明度規則的差距,劉瑛認為,目前,我國外商投資信息依然較為分散,主要的外商投資信息公開網站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官方網站“中國投資指南”。一方面,該網站并未涵蓋所有相關信息與措施,中央以下各級政府的相關法律法規并未被納入公布范圍。另一方面,該網站在信息查詢的便利度上尚有不足,存在完善空間。
同時,制定和修改法規目的與理由說明不足,立法法第75條僅要求行政法規的立法說明送國務院法制機構進行審查,并未規定立法說明的公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并未對政策制定與修改的目的、實質性理由作出明確要求,與《投資便利化協定》的要求存在一定差距。
此外,我國向WTO通報投資相關信息與措施較少,且不存在專門查詢網站,未滿足《投資便利化協定》中向WTO通報的要求。
針對我國透明度實踐與《投資便利化協定》透明度規則的差距,劉瑛給出了三點政策建議:
第一,有必要深入梳理各地區各部門的法律文件,進行廢除與修改,以便利后續的信息公開及符合《投資便利化協定》的透明度要求。建議梳理完成后,在單一門戶中進一步公開此類法律文件,并修改立法法及相關法規,要求立法部門出具法律文件的立法說明,明確立法目的與理由。
第二,加強通報制度體系建設。一方面,需要建立通報機制,明確通報責任部門。目前,投資信息的通報責任部門尚不明確,可讓中國政府世界貿易組織通報咨詢局承擔投資信息通報的責任。另一方面,有必要建立官方投資信息通報網站,梳理匯總包含我國在內的各國投資信息通報。
第三,提升行政裁定信息公開水平。需要進一步將外商投資部分的相關裁定整合在單一門戶中,形成一站式信息平臺。有必要進一步提升行政裁定透明度水平,將公開范圍擴展至具體案情、法律依據、合規要點等,營造良好的營商環境,倒逼我國行政裁定水平的進一步提高。此外,還需要積極回應外國投資者或外國政府通過聯絡點傳達的對相關行政裁定的咨詢與信息獲取要求,并努力提供準確的譯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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