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經緯12月1日電 (魏薇 李自曼)1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官網一次性公布了22張罰單。中新經緯梳理發現,這批罰單不僅涉及了銀行、理財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管等金融機構主體和主要負責人,并且罰沒金額也較高,總計達3.23億元。
其中,中信銀行總行和分支機構合計罰沒近2.25億元,為本次被罰銀行中金額最高的。陽光財險及其分支公司和相關責任人合計被罰518萬元,收到本次保險公司中的最大罰單。
從中信銀行和建設銀行的回應來看,本次對兩家銀行的行政處罰所涉及問題均發生在2019年及以前,均已整改完畢,并對相關責任人進行了問責。
三家銀行、一家理財公司被罰
本次處罰的銀行包括中信銀行、建設銀行、農業銀行共3家。此外,民生銀行和渤海銀行大連分行相關負責人也被罰。本次處罰的違法違規事項涉及面較廣,包括貸款業務,代銷的保險、基金、信托業務,不良資產處置問題,違規收費問題等。
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顯示,中信銀行涉及的違法違規事實共56項,包括違反高管準入管理相關規定,關聯貸款管理不合規,績效考核不符合規定,重大關聯交易信息披露不充分,統一授信管理不符合要求,違規發放并購貸款收購保險公司股權,發放大量貸款代持本行不良,貸款資金用作歸還本行理財融資,部分個人貸款業務品種設計存在缺陷,不良債權批量轉讓對象不合規,為企業入股金融機構提供融資,改變資產交易價格、調節產品收益,行長辦公會有關決議不符合服務實體經濟要求等。中信銀行總行被罰款1.52億元、沒收違法所得462.59萬元,分支機構被罰款6770萬元;合計罰沒2.25億元。
時任中信銀行重慶分行副行長兼風險總監宋柯對違規發放并購貸款收購保險公司股權負有責任,被警告并罰款6萬元;時任中信銀行廈門分行行長周華對違反集團授信相關規定、形成不良負有責任,被警告并罰款7萬元;時任中信銀行呼和浩特分行行長曹黛英對發放大量貸款代持本行不良負有責任,被警告并罰款7萬元;時任中信銀行廈門分行副行長兼風險總監陳鷹對違反集團授信相關規定、形成不良負有責任,被終身禁止從事銀行業工作。
中信銀行方面回應中新經緯稱,12月1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公布2019年對該行開展綜合檢查進行行政處罰的決定,這與前期司法機關對時任行長孫德順嚴重違紀違法案件的依法判決,都充分體現了中央金融工作會議提出的“全面加強金融監管、防范化解金融風險”的要求,該行誠懇接受、堅決服從、堅定執行。此次處罰所涉問題均發生在2019年及以前年度,中信銀行已根據監管意見,全部完成整改,并對相關責任人進行了嚴肅處理。
除中信銀行外,建設銀行也收到一張罰單,該行涉及的違法違規事實共18項,主要與該行代銷的保險、基金、信托等業務有關。具體來看,建行因單個網點在同一會計年度內與超過3家保險公司開展保險業務合作,違規通過儲蓄柜臺銷售投資連結型保險產品,向客戶銷售高于其風險承受能力的保險產品,代銷公募基金產品違規采用低風險評級,個人賬戶貴金屬業務不符合客戶適當性要求,違反質價相符原則收取財務顧問費等,被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合計3791.88萬元。其中,總行2041.88萬元,分支機構1750萬元。
時任建設銀行個人金融部副總經理、總經理孫娜對該行違規收取個人客戶唯一賬戶年費和小額賬戶管理費負有責任,被警告并處罰款10萬元;時任建設銀行金融科技部總經理朱玉紅對該行違規收取個人客戶唯一賬戶年費和小額賬戶管理費負有責任,被處以警告;時任建設銀行北京分行副行長吳潑偉對該行北京分行及相關支行無資格人員銷售基金產品負有責任,被處以警告。
建設銀行發布的《關于監管行政處罰情況的說明》表示,此次處罰是基于2019年原銀保監會對該行代銷業務合規性、金融服務收費及消費者權益保護情況現場檢查中發現的問題作出的。所涉及的問題均發生在2019年以前,建行已按照監管要求全部整改完畢,相關責任人已進行了問責。下一步建行將嚴格落實監管要求,繼續堅持從嚴治行,強化依法合規經營,不斷提升服務水平。
農業銀行也收到一張大額罰單。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顯示,農行因流動資金貸款被用于固定資產投資、貸款風險分類不準確、個別精準扶貧貸款被挪用、小微企業劃型不準確、個人貸款違規流入房地產市場問題整改不到位等13項違法違規事實,被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合計2710.9738萬元。其中,總行570.9738萬元,分支機構2140萬元。
另外,還有一家理財公司――興銀理財收到罰單。興銀理財因理財產品之間進行利益輸送,開放式公募理財產品持有高流動性資產比例不達標,同業理財產品壓降不到位,未按規定開展理財業務內部審計,內控管理不到位、多數人員異地辦公,短期定期開放式理財產品投資資產違規使用攤余成本計量,理財產品參與金交所業務存在違規問題,資管產品購買理財產品后導致出現多層嵌套共8項違法違規事實,被罰款1240萬元。
三家保險公司、四家保險資管公司被罰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披露的行政處罰信息顯示,本次共有4家保險公司或分公司被罰,分別為陽光財險、中郵人壽、陸家嘴國泰人壽和人保健康。
具體看來,陽光財險涉及的主要違法違規行為主要包括,教練車車險業務未按照規定使用經批準或者備案的保險條款費率,金融機構貸款損失信用保險業務未按照規定使用經批準或者備案的保險條款費率,業務及管理費列支與實際用途不一致,理賠操作不符合準備金基礎數據有關規定。因此,監管對陽光財險罰款130萬元,陽光財險兩家省級分公司和四家支公司分別罰款50萬元,9名相關責任人被罰單8萬至10萬元不等,合計罰款518萬元。
陸家嘴國泰人壽共涉及7項違法違規事實,分別為虛列會議費套取費用,提供虛假的保險中介業務報告、報表、文件、資料,委托未取得合法資格的機構從事保險銷售活動,委托未取得合法資格個人從事保險銷售活動,未按規定使用經批準或者備案的保險條款費率,部分保單客戶資料信息不真實,雙錄質量較差且未按規定進行質檢。陸家嘴國泰人壽、陸家嘴國泰人壽北京分公司以及其相關責任人合計被罰312萬元。
根據行政處罰信息顯示,中郵人壽涉及的主要違法違規事實包括9項,分別為未經批準變更公司營業場所,公司內部管理不健全,購買的二級資本債券未按償付能力監管規則計量最低資本,投資銀行存款不符合監管規定,債券投資不審慎,備案前開展境內外股權投資,未實現決策流程的信息化和控制化,未如實提供培訓課件資料,通過銀保渠道銷售保單利益不確定的保險產品、部分投保人不符合監管規定中的年齡要求且未人工核保。中郵人壽被罰147萬元,相關責任人被罰8萬元至10萬元不等。
因財務數據不真實,人保健康、人保健康廣東分公司以及相關負責人合計被罰41萬元。
另外,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披露了對4家保險資管公司的處罰情況。
合眾資管及相關責任人合計被罰473萬元。根據行政處罰信息,合眾資管的主要違法違規事實包括投資銀行存款不符合監管規定;信托投資投前風控不審慎;投資非融資類集合信托不合規;統計數據不真實。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合眾資管被處罰430萬元;時任合眾資管總經理時寶東被罰5萬元;時任合眾資管資產管理部總經理徐紅霞被罰8萬元,其他2名相關責任人分別被罰10萬元。
中國人保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因支農支小融資捆綁銷售保險產品;股權投資計劃投后管理不規范;通過股權投資基金投資商業住宅;投資的信托計劃未按照合同約定使用資金;債權投資計劃項目資本金投后管理不規范,被罰240萬元,4名相關責任人分別被罰7萬元或10萬元。
光大永明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光大永明資管)及其相關責任人,因投資銀行存款不符合監管規定;信托投資投前風控不審慎;投資非融資類集合信托不合規;統計數據不真實,合計被罰164萬元。其中,光大永明資管被罰140萬元,5名相關責任人被罰4萬元或8萬元。
此外,因債權投資計劃資金管理和使用違反保險資金運用相關監管規定,國壽投資保險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及相關責任人合計被罰33萬元。(更多報道線索,請聯系本文作者魏薇:vivi1257@163.com)(中新經緯APP)
(文中觀點僅供參考,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有風險,入市需謹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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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李中元 常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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