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經緯3月18日電 據貴州證監局網站18日消息,國家電投集團貴州金元威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威寧能源)、國家電投集團貴州金元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貴州金元)、及葉昭龍被出具警示函。
貴州證監局網站截圖
貴州證監局指出,2020年4月、5月,威寧能源分別召開董事會、股東大會審議通過股票發行相關議案。2020年12月,公司披露發行情況報告書,完成股票發行。
貴州證監局表示,在該次定向發行過程中,除已審議并于股票發行方案及發行情況報告書中披露的特殊投資條款外,威寧能源、控股股東貴州金元、投資者北京誠通工銀股權投資基金(有限合伙)等主體還簽訂含有特殊投資條款的《補充協議》。《補充協議》包含限制威寧能源未來股票發行融資的價格或發行對象、強制要求威寧能源進行權益分派等內容,上述特殊條款未在股票發行方案、發行情況報告書以及定期報告中進行披露。
貴州證監局認為,威寧能源作為《補充協議》簽署方之一,未及時就特殊投資條款履行信息披露義務,違反了《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61號,經證監會令第190號修正、第212號修訂)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
威寧能源控股股東――貴州金元作為《補充協議》的簽署方之一,知悉相關特殊投資條款,但并未督促威寧能源履行信息披露義務,違反了《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61號,經證監會令第190號修正、第212號修訂)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
威寧能源時任董事、總經理葉昭龍在《補充協議》上簽字,知悉相關特殊投資條款,但未能忠實勤勉地履行職責,違反了《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61號,經證監會令第190號修正)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
貴州證監局表示,根據《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90號)第六十七條、《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212號)第七十二條規定,決定對威寧能源、貴州金元、葉昭龍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同時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Wind數據顯示,威寧能源是新三板上市公司,主要從事新能源光伏發電及可再生水力發電等業務,通過光伏電站、水力電站的運營發電獲得電力銷售收入。(中新經緯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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