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經緯3月12日電 因未按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短線交易,金陵體育前任董事李劍峰合計被罰200萬元。
金陵體育12日披露,公司前任董事李劍峰收到中國證監會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下稱《決定書》)?!稕Q定書》顯示,李劍峰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一、控制涉案證券賬戶情況
2017年5月19日至2021年12月31日,李劍峰控制“黃某娟”華泰證券普通賬戶和信用賬戶、“林某余”華泰證券普通賬戶交易“金陵體育”。李劍峰做出交易決策,直接使用自己手機、司機陸某揚手機下單交易,通過黃某娟使用其手機下單交易,或使用電腦下單交易。涉案賬戶資金主要來源于李劍峰及其籌集的資金。李劍峰、黃某娟、林某余均承認該期間涉案賬戶交易“金陵體育”由李劍峰控制。
二、未按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2017年5月19日,李劍峰持有“金陵體育”有表決權的股份19.37%,屬于持股5%以上的股東,且為金陵體育實際控制人之一。2018年8月27日,李劍峰實際持有的“金陵體育”有表決權股份比例達20.39%,增加了1.02%; 2018年8月27日至2020年5月8日,李劍峰實際持有的“金陵體育”有表決權的股份比例增加量始終維持在1%以上。上述事實發生之后,李劍峰未通知金陵體育予以公告。
三、短線交易“金陵體育”
李劍峰作為持有“金陵體育”5%以上股份的股東,2020年5月1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存在買入后六個月內賣出,以及賣出后六個月內又買入的行為。其中買入股票合計5414883股,金額合計141406842.50元;賣出股票合計3456103股,金額合計134519438.50元。
證監會認為,李劍峰的上述行為構成未按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短線交易行為。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證監會決定:
一、對李劍峰未按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行為,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150萬元罰款。
二、對李劍峰短線交易行為,給予警告,并處50萬元罰款。
金陵體育表示,上述處罰決定僅涉及李劍峰先生個人,不會對公司的正常經營產生重大影響,不觸及《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等相關法規規定的重大違法強制退市情形。
公開資料顯示,金陵體育的主營業務是體育裝備、場館設施集成、運動健康、體育信息與賽事服務。李劍峰于2023年8月卸任副董事長、戰略委員會委員及董事職務。
業績方面,金陵體育預計2023年度實現歸屬于上市公司股東的凈利潤為5600萬元至7280萬元,與上年同期相比將增加45.57至89.24%。(中新經緯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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