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紀經濟報道 記者鐘雨欣 北京報道
網絡空間是現實社會的延伸,近年來,網絡暴力事件頻發,擾亂網絡秩序,破壞網絡生態,嚴重影響社會公眾安全感。依法懲治“按鍵傷人”,事關每個人的切身利益。
今年全國兩會期間,南財全媒體集團-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專訪了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周加海。他指出,近五年來,人民法院審理的網絡暴力刑事案件超過4000件。從審判實踐來看,網絡暴力案件呈現出社會危害嚴重、取證成本高昂、“黑產”深度參與、責任認定復雜等特征。
“經綜合施策,當前性質惡劣、后果嚴重、引發社會廣泛關注的網絡暴力極端個案已大為減少,網絡秩序已有所好轉,網絡空間已漸趨清朗。”周加海強調,人民法院將充分發揮司法職能作用,持續深化網絡暴力依法治理,切實糾正“法不責眾”傾向。加快制定人格權侵害禁令司法解釋,適時發布網絡暴力典型案例,通過增加司法政策供給,不斷完善網絡暴力案件裁判規則。同時,積極推動網絡暴力多元共治,實現“抓前端、治未病”。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周加海|受訪者供圖)
網絡暴力案件社會危害嚴重,取證成本高昂
《21世紀》:近年來,網絡暴力問題凸顯,擾亂網絡秩序,破壞網絡生態。人民法院辦理網絡暴力犯罪案件整體情況如何?呈現出哪些特點?
周加海:網絡暴力亂象頻生,損害公民人格權益,擾亂正常網絡秩序,沖擊法律、道德底線,人民群眾反映強烈。加強網絡暴力治理,維護群眾合法權益,凈化網絡生態,成為全社會的共識,也是人民法院義不容辭的政治責任、法治責任和審判責任。
實踐中,網絡暴力通常表現為在信息網絡上針對個人肆意謾罵侮辱、造謠誹謗、侵犯隱私,貶損他人人格,損害他人名譽,主要涉及侮辱罪、誹謗罪、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等罪名。近五年來,人民法院審理的網絡暴力刑事案件近4000件,其中,網絡誹謗刑事案件占比近60%。從網絡暴力犯罪占全部涉網絡犯罪的比例來看,約為2‰(千分之二),雖然案件體量相對較小,但由于網絡傳播速度快、覆蓋范圍廣,網絡暴力案件危害嚴重。
從審判實踐來看,網絡暴力案件主要呈現以下特點:
一是社會危害嚴重。一方面,網暴輿論快速擴散、發酵,造成被害人“社會性死亡”甚至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后果;另一方面,網暴信息充斥網絡空間,擾亂網絡秩序、破壞網絡生態,嚴重影響社會公眾安全感。
二是取證成本高昂。由于網絡空間的虛擬性和網絡用戶的匿名性,被害人自己通常難以開展信息溯源、查明擴散路徑,甚至無法確認行為人的真實身份,面臨維權困境。
三是“黑產”深度參與。當前,網絡暴力亂象不止,很大程度上與網絡“黑灰產”深度參與、收割流量牟利相關。一些惡意炒作成為引發網絡暴力的導火索,甚至有的網絡暴力本身就是為了營銷炒作而被惡意炮制、煽動而成。
四是責任認定復雜。網絡暴力事件的參與者往往人數眾多,責任認定和區分較為復雜。實踐中,“法不責眾”的情況客觀存在。
《21世紀》:去年9月,“兩高一部”聯合發布《關于依法懲治網絡暴力違法犯罪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強調準確把握違法犯罪行為的認定標準。在實踐中,人民法院如何準確把握網絡暴力行為界限,避免引發“寒蟬效應”?
周加海:廣大網民在互聯網空間發布信息的權利,受憲法和法律保護。懲治網絡暴力違法犯罪,絕非限制合法權利,而是明確權利邊界,規制越界行為。對此,《意見》在明確依法懲治網絡暴力違法犯罪的同時,要求準確把握違法犯罪行為的認定標準,以切實防止對正當權利的不當干預。
實踐中,依法妥當把握網絡暴力行為的認定標準,需要準確把握網絡暴力與表達自由、輿論監督的界限,確保網絡暴力治理工作取得良好效果。特別是,依法審慎處理網絡舉報,正確對待網民的評論和批評:對于通過信息網絡檢舉、揭發他人犯罪或者違法違紀行為的,只要不是故意捏造事實或者明知是捏造的事實而故意散布的,不應當認定為誹謗違法犯罪;對于針對他人言行發表評論、提出批評的,即使觀點有所偏頗、言論有些偏激,只要不是肆意謾罵、惡意詆毀的,不應當認定為侮辱違法犯罪。
切實糾正“法不責眾”傾向,加快制定人格權侵害禁令司法解釋
《21世紀》:網絡暴力事件往往參與人數眾多,受害人面臨證據收集難、維權成本高的困境。對此,人民法院如何發力,破解“法不責眾”難題?
周加海:由于網絡空間的群體性、匿名性特點,網絡暴力事件在參與主體、因果關系認定、責任分擔上確有一定特殊性。司法實踐中,“法不責眾”的情況客觀存在。對此,人民法院嚴格落實《意見》要求,切實糾正“法不責眾”傾向:
一是堅持嚴懲立場。充分認識網絡暴力的社會危害,依法嚴肅追究網絡暴力實施者的法律責任,讓網暴者付出代價,為受害者討回公道,讓人民群眾感受到公平正義就在身邊。2023年人民法院受理的誹謗刑事案件同比增長20.9%,有罪判決人數同比增長超過100%,充分彰顯人民法院依法嚴懲網絡暴力的堅定立場。
二是突出懲治重點。對于網絡暴力犯罪的惡意發起者、組織者、惡意推波助瀾者以及屢教不改者,以及具有針對未成年人、殘疾人實施網絡暴力,組織“水軍”、“打手”等實施網絡暴力,編造“涉性”話題侵害他人人格尊嚴,利用“深度合成”等生成式人工智能技術發布違法信息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堅決依法嚴懲重罰,以突出懲治工作重點,狠打網絡暴力要害。
三是暢通行刑銜接。網絡暴力行為類型復雜多樣,危害程度差異較大。為有效治理網絡暴力,人民法院在依法追究網絡暴力犯罪刑事責任的同時,對于尚不構成犯罪,但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等規定的網絡暴力違法行為,依法及時移送有關機關予以行政處罰,以充分發揮行政處罰的懲戒、引導功能,暢通刑事司法與行政執法雙向銜接,推動健全綜合治網工作格局。
四是支持民事維權。人民法院充分發揮民事審判職能,有效救濟網絡暴力受害人的民事權利,對于利用網絡嚴重侵犯他人名譽權、隱私權等民事行為,受害人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統計數據顯示,2023年人民法院審理明確起訴“網絡暴力”的民事案件同比增長74.9%,有力支持了網絡暴力受害人民事維權。
經綜合施策,當前性質惡劣、后果嚴重、引發社會廣泛關注的網絡暴力極端個案已大為減少,網絡秩序已有所好轉,網絡空間已漸趨清朗。當然,網絡暴力具有復雜性、長期性,依法治理仍需要全社會共同努力,久久為功。
《21世紀》:《意見》還提到,依法適用人格權侵害禁令制度。結合司法實踐來看,在網絡暴力案件中適用人格權侵害禁令制度的情況如何?未來是否有計劃出臺相應的司法解釋?
周加海:網絡暴力借助信息網絡實施,行為強度以及對被害人合法權益的損害程度,與網暴信息的傳播速度、規模直接相關。因此,阻斷網暴信息擴散往往具有急迫性,需要采取緊急措施,以避免對受害者合法權益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害。鑒此,《意見》根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明確權利人申請人民法院責令行為人停止有關侵權行為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案件具體情況依法作出人格權侵害禁令。
自2021年《民法典》施行以來,申請人格權侵害禁令的案件數量快速增長,以2023年為例,人民法院發出的人格權侵害禁令同比增長達100%。為有效落實《民法典》規定的人格權侵害禁令制度,有效維護人民群眾人格權益,最高人民法院正在抓緊制定有關人格權侵害禁令的司法解釋。目前,正在認真研究有關方面的意見建議,對解釋條文作進一步修改完善,爭取盡快出臺。
引導平臺及時阻斷網暴傳播鏈條,協助受害者取證維權
《21世紀》:如何看待互聯網平臺企業在網絡暴力治理中的角色和作用?對于在治理網絡暴力中沒有履行主體責任的平臺,人民法院采取了哪些措施?
周加海:互聯網平臺企業是建設網絡強國的中堅力量,在推動我國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中發揮了重要作用。毫無疑問,互聯網平臺企業作為網絡服務提供者,依法履責、規范運營對維護網絡安全,及時阻斷網暴信息傳播和有效遏制網絡暴力違法犯罪具有重大意義。
實踐中,網絡平臺未及時、規范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致使違法信息大量傳播、網絡暴力滋生蔓延的情況仍然存在。
對此,人民法院堅持能動履職,引導企業合規運營,推動參與綜合治理,共同遏制網絡暴力。一方面強化源頭治理,引導網絡平臺依法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及時阻斷網絡暴力傳播鏈條,協助網絡暴力受害者取證維權。另一方面發揮審判職能,對于不依法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的,致使他人人格權益受損的,根據訴請依法判令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經監管部門責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涉網絡暴力違法信息大量傳播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法定罪處罰。
《21世紀》:下一步,人民法院如何充分發揮職能作用,強化銜接配合,促進網絡暴力綜合治理、源頭治理?
周加海:一是堅持“如我在訴”,進一步維護廣大網民人格權益。人民法院將緊緊圍繞人民群眾對網絡空間和網絡法治的新期待新要求,依法妥善審理網絡暴力案件,堅決整治“按鍵傷人”網暴亂象,進一步維護人民群眾在網絡空間的安全感、獲得感和幸福感。
二是增加政策供給,進一步提升網絡暴力治理效能。最高人民法院將進一步回應社會關切和司法實踐需要,加快制定人格權侵害禁令司法解釋,適時發布網絡暴力典型案例,通過增加司法政策供給,不斷完善網絡暴力案件裁判規則,不斷提升治理成效。
三是推動多元共治,進一步維護清朗網絡生態。加強能動履職,強化價值引領,壓實主體責任,“抓前端、治未病”,推動健全綜合治網格局,做實網絡暴力訴源治理,切實維護清朗網絡生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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