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李德尚玉 北京報道
經過長達兩周的艱苦談判,聯合國氣候變化巴庫大會(COP29)于11月24日凌晨閉幕。
COP29大會就落實《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京都議定書》《巴黎協定》通過20余項決定,達成了名為“巴庫氣候團結契約”的一攬子平衡成果,同時完成了《巴黎協定》第六條國際碳市場機制運行細則,并就減緩工作計劃、全球適應目標等作出安排,進一步鞏固了全球綠色低碳轉型的大勢。
“今年是《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生效實施的第三十年,也是氣候多邊進程承上啟下的關鍵一年。”在COP29期間,中國代表團團長、生態環境部副部長趙英民接受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獨家專訪時表示,全球談判的進程是遵照《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和《巴黎協定》展開的。《巴黎協定》生效近十年以來,全球綠色低碳轉型由未來的理念和個別的行動,已經發展到今天的不可逆轉的世界潮流。《公約》和《巴黎協定》所明確的應對氣候變化道路是正確的。比如,在能源轉型方面,中國可再生能源發電裝機約占全球的40%,對全球能源綠色低碳轉型的貢獻不容小覷。
發達國家每年至少提供3000億美元資金
COP29主要是對全球2025年后氣候資金目標作出相應的安排,因此也被認為是一次氣候資金大會,重點談判議題之一是新的氣候融資集體量化目標(NCQG)。
事實上,早在2009年的哥本哈根氣候大會上,發達國家就曾承諾到2020年每年提供1000億美元的氣候資金。然而,根據聯合國環境規劃署的報告,這一目標至今尚未完全實現。
“巴庫氣候團結契約”達成了2025年后氣候資金目標及相關安排,設立了到2035年發達國家每年至少3000億美元的資金目標,用于支持發展中國家氣候行動。不過,鑒于此前發達國家對于1000億美元氣候資金的落實不到位,對于3000億美元的新目標能否真正落實仍存在不少質疑的聲音。要實現新的氣候融資集體量化目標,發達國家需要迅速采取行動,不僅要盡早實現凈零排放,而且要責無旁貸地為發展中國家減排提供資金、技術和能力建設。
倫敦大學學院基建可持續轉型教授梁希向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表示,發展中國家,特別是欠發達國家對發達國家的資金承諾不滿。一方面,沒有明確資助的資金性質,贈款形式意義會大得多,而商業投融資資金對撬動額外減排和適應作用不大。另一方面,3000億美元不僅僅包括發達國家資金來源,還包括多邊金融機構資金來源,其表述是發達國家牽頭來落實。表面上看,成果比過去1000億美元的目標翻了3倍,但考慮通脹調節和扣減多邊金融機構資金后,實際的資金量非常有限,其中非贈款部分能夠帶來的效益也很有限。
對于資金議題,趙英民向21世紀經濟報道表示,COP29談判的核心是氣候資金新的集體量化目標。《巴黎協定》9.1條明確,發達國家應為發展中國家目標減緩和適應兩方面提供資金,以便繼續履行在《公約》下的現有義務;9.2條內容是鼓勵其他締約方自愿提供或繼續提供這種資助;9.3條是發達國家締約方應繼續帶頭,從大量來源、手段及渠道調動氣候資金等。發達國家此前承諾在2020年前每年捐資1000億美元,2025年后在此基礎上進一步擴大資金規模。目前看,有進展,但不夠。
趙英民認為,中國一直以來實施積極應對氣候變化國家戰略。綠色低碳轉型發展,既是中國當下經濟復蘇回升的現實選擇,更是對未來建設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現代化的戰略抉擇。中國通過實踐為應對氣候變化發展出了“新三樣”,也確實得到了好處。從這個意義上講,應對氣候變化肯定是有代價的,但是我們也看到了應對氣候變化綠色低碳發展是未來的希望。與此同時,中國一直在通過南南合作幫助發展中國家提高應對氣候變化能力水平。2016年以來,中國提供并動員項目資金超過1770億元人民幣,有力支持其他發展中國家應對氣候變化。
“關于大家普遍關注的NCQG,主要是發達國家落實《巴黎協定》9.1條繼續履行《公約》下向發展中國家提供資金支持的義務,以及依據9.3條繼續帶頭從公共資金之外的基金、銀行、私營機構等各種大量來源、手段及渠道調動氣候資金,我們的南南合作屬于9.2條自愿支持的范疇,跟NCQG性質不一樣,不能混為一談。”趙英民表示,資金談判要尊重《公約》和《巴黎協定》所明確的規則和授權,基于1000億美元、以公共資金為主的原則,明確發達國家到底要出多少錢,這次大會一定要有一個結果,以確保《巴黎協定》的實施持續前行、不開倒車,而不是討論一些超出《巴黎協定》授權的事項。
“根據能源轉型委員會(ETC)最近發布的一份報告,NCQG中最重要的一點是明確區分所需的不同類別的融資類型。但這并不是一個能夠用單一數字概括的問題。要制定合理的氣候融資方案,必須對各類資金需求進行細致拆分。”GF60專家委員、能源轉型委員會主席、英國金融局原主席阿代爾·特納接受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獨家專訪時表示,我們必須區分三種性質、規模不同,且融資方式各異的資金類別。許多人在使用“氣候融資”這個詞時,常常混淆了這三種,第一種是減緩投資(Mitigation Investment),第二種是適應性資金(Adaptation),第三種是損失與損害(Loss and Damage)。他認為,用于幫助脆弱國家應對氣候變化導致的損害,通常為富裕國家提供的贈款。在COP27上,已達成由發達國家向脆弱國家提供資金的共識。
全球碳市場迎來突破但落地仍需時間
氣候大會首日,各締約方就《巴黎協定》第六條第四款機制(6.4條)下的碳清除活動和方法學制定的兩項技術標準達成共識。談判閉幕時,各方完成了《巴黎協定》第六條國際碳市場機制運行細則,為全球碳市場建設鋪平了道路。
阿代爾·特納向21世紀經濟報道表示,這些條款為未來的行動提供了一個框架,但不會產生變革性的影響。只有少數國家會通過第6.2條規定的購買方式來實現其凈零排放承諾。比如,英國目前計劃到2050年實現凈零排放,主要通過自身的減排措施實現目標,而非國際碳信用的購買。第6.4條自愿碳市場的影響力也有限,因當前更需聚焦“碳移除” (removals),而非“碳抵消”(offset)。購買“抵消”類碳信用可能沒有額外推動減排。例如,如果一家英國公司購買了印度或非洲的可再生能源碳信用,這確實有一定的價值,但這些可再生能源項目本來就會實施。而“移除”二氧化碳的項目,例如直接空氣捕獲(Direct Air Capture),或生物炭(biochar)技術,會創造實際“負排放”。因此,目前最重要的是發展“移除”信用的供需市場。
梁希向21世紀經濟報道表示,在美國新政府或將退出《巴黎協定》的背景下,全球碳市場這項快速的進展尤其有意義。《巴黎協定》6.4條允許締約國通過碳交易履行國家自主貢獻(NDCs)的目標和責任,通過國際轉讓減緩成果(ITMO)的交易,有利于降低各國實現減排目標的整體成本。對于中國來說,從碳達峰到碳中和階段,可以通過購買ITMO來抵消難減排或高減排成本行業的碳排放。中國自身工程實施成本較低,工程管理能力強,有可能在國內和其他發展中國家開發出有成本競爭力的減排項目。此外,中國企業和金融機構可以考慮通過南南合作,布局發展中國家的高質量減排項目或關鍵資源。
梁希認為,未來全球碳市場能否建成,能否形成公信力,將取決于巴黎協定6.4條下設立指導機構(Supervisory Body)和管理團隊的能力和有效性。建立高質量和可靠的全球碳市場需要慎重考慮納入的方法學,嚴格但高效地評估減排項目額外性,充分考慮永久性,建立核算能力和第三方力量,并提供足夠的透明度。每一項工作實施都不簡單,預計全球碳市場建成和投入運行還會有一段較長的時間。
趙英民向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表示,有兩個方面值得關注。一方面,發展中國家對碳排放的計量、核查和核算能力需要發展和提升,發達國家要幫助發展中國家提高相關能力。另一方面,國際碳市場規則設計還應照顧到發展中國家的現有能力。
我國全國碳市場已正式運行三周年,如何考慮全球化發展,趙英民對此表示,《巴黎協定》第六條的6.2條和6.4條已涉及國家之間轉讓的減排成果,全國碳市場需要加快建設。生態環境部每年都在全國范圍內對重點行業組織開展年度的碳排放核算報告核查工作,對重點行業碳排放的配額分配方法、核算報告方法、核算要求指南、擴圍實施路徑等也開展了專題研究評估論證,相關的技術文件起草工作已經基本完成,正在積極推動,爭取盡快實現我國碳市場的首次擴圍。至于自愿減排碳市場,2024年7月生態環境部發布了CCER第二批方法學征求意見的函,意味著CCER項目將擴展至6個不同領域。
在COP29期間,能鏈智電可持續發展總經理翟宇博接受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采訪時表示,對中國而言,我國在碳配額交易市場及自愿碳減排市場上已積累了一定的經驗,為未來參與第六條機制下的國際交易提供了更多保證。全球碳市場的不斷放開,也為中國的碳資產提供了多元的交易途徑和可能性。
“在COP29期間,我觀察到不少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針對第六條開展合作,一方面加強碳交易的能力建設,另一方面擴大相關投資,尤其是針對私營部門的投資。”翟宇博表示,企業作為碳交易的主體方,應主動了解國際碳市場機制,積極開展相關能力建設,為參與國際碳市場交易做好準備。國際碳市場也可以成為企業走出去的一個途徑,未來不僅靠業務出海,碳資產及碳交易也能為企業國際化發展提供助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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