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金公司監管新規落地,18家面臨整改壓力
公開征求意見3個月后,修訂后的《消費金融公司管理辦法》(下稱《辦法》)正式發布,對機構注冊資本、出資人條件、業務范圍和經營規則等均提出新的要求。
此前,消金行業沿用的是2013年修訂發布的《消費金融公司試點管理辦法》(2009年發布)。總體來看,《辦法》較征求意見稿變化不大,將于4月18日施行,消金公司面臨不同程度的整改壓力。對于新規影響,有市場人士總結為:不達標公司忙整改、頭部公司忙發展,消金牌照含金量進一步提升。
據第一財經記者梳理,從注冊資本角度,目前31家消費金融公司中,盛銀消金、錦程消金等10家消金公司面臨增資達標壓力;從主要出資人持股比例來看,海爾消金、平安消金等15家消金公司主要出資人持股比例不足50%,面臨股東增資或股權結構變更,多為銀行系消金公司。考慮重疊因素后,目前面臨主要出資人持股比例或注冊資本整改壓力的共有18家。
提升準入標準,7家面臨雙重整改壓力
《辦法》共十章、79條,主要從五個方面進行了修訂:一是提高準入標準;二是強化業務分類監管;三是加強公司治理監管;四是強化風險管理;五是加強消費者權益保護。
其中,提高準入門檻是業內最為關注的內容,也是不達標企業的重要整改方向,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首先是提高主要出資人的資產、營業收入等指標標準,以及最低持股比例要求,強化主要出資人的股東責任。其次是提高具有消費金融業務管理和風控經驗的出資人持股比例,促進其更好發揮專業與風控作用。最后是提高消費金融公司最低注冊資本金要求,增強風險抵御能力。
對比來看,新規將消金公司主要出資人持股比例由原來的30%提高至50%,這也是2013年從50%壓降至30%后,持股比例要求重新提升。
金融監管總局有關司局負責人表示,這一方面有利于壓實股東責任,增強股東參與公司經營意愿,更好發揮股東資源優勢,促進股東積極發揮支持作用,同時利于提高決策效率,避免由于股權相對分散而出現公司治理失效失衡的問題。
“這符合中央金融工作會議‘嚴格中小金融機構準入標準和監管要求’精神,有助于從源頭上保障消費金融公司股東質量,壓實主要股東責任,也有助于維護市場適度競爭格局。”招聯金融首席研究員董希淼對記者表示。
金融監管研究院研究員延嬌陽認為,過去消金公司業務快速擴張很大程度上依賴股東客群流量優勢獲客,通過線上自營平臺營銷進行引流。不過當前,約半數機構主要出資人持股比例不足50%。
記者據天眼查和企業預警通梳理發現,目前主要出資人持股比例不足50%的消金公司有15家,因此將面臨股東增資或變更股權結構的壓力,以銀行系控股公司為主。
對消金公司來說,出資人包括主要出資人與一般出資人,股東類型大致分為金融機構和非金融機構企業,新規對兩類企業作為主要出資人、一般出資人的條件要求都有提升。
對于金融機構作為主要出資人,最近1個會計年度末總資產要求由600億元提高至5000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權益性投資余額不得超過凈資產的50%(含對本次投資金額);以及要求監管評級良好等。作為一般出資人時,注冊資本由不低于3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提升至10億元。
對于非金融機構作為主要出資人,營業收入要求由原來的300億元提高至600億元,凈資產占總資產的比重不低于40%,且要求近3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權益性投資余額不得超過凈資產的40%,略低于金融機構作為出資人的要求。作為一般出資人時,較原來增加了“權益性投資余額原則上不得超過本企業凈資產的50%(含本次投資金額)”的要求。
在設立條件方面,修訂后的《辦法》也提高了消金公司設立門檻,最低限額由3億元人民幣提升至10億元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此外,新規還新增了關鍵崗位任職人員要求,要求在風險管理、財務管理、信貸管理等關鍵崗位上至少各有1名具有3年以上相關金融從業經驗的人員。
目前來看,市場上仍有10家消金公司尚未滿足新的注冊資本要求。而面臨主要出資人持股比例或注冊資本整改壓力的共有18家,其中面臨雙重整改壓力的有7家,包括北銀消金、錦程消金、晉商消金、蒙商消金、幸福消金、金美信消金、維品富邦消金。
事實上,近年來,消費金融公司增資動作不斷,但兩極分化依然明顯,目前注冊資本前三分別為螞蟻消金(230億元)、招聯消金(100億元)、建信消金(72億元),同期仍有6家注冊資本在5億元及以下。
業務分類監管,拓寬融資渠道
《辦法》對消金公司的業務范圍和經營規則也進行了優化,在業務方面強化分類監管,同時適當拓寬融資渠道,增強股東流動性支持能力。
首先,《辦法》區分基礎業務與專項業務。其中,基礎業務包括發放個人消費貸款;接受股東及其境內子公司、股東所在集團母公司及其境內子公司的存款;向境內金融機構借款;向作為公司股東的境外金融機構借款;發行非資本類債券;同業拆借;與消費金融相關的咨詢、代理業務等。專項業務包括資產證券化、固定收益類證券投資等,需要經營狀況良好、符合條件的消金公司向金融監管總局及其派出機構申請。
《辦法》還明確,符合條件的消費金融公司可以申請發行資本工具,并應當符合監管要求的相關合格標準。
延嬌陽表示,無法吸收公眾存款直接限制了消金公司業務規模,此前消金公司融資渠道相對單一,一般以股東增資、同業借款作為主要融資來源,部分頭部機構通過發行金融債拓展融資渠道。雖然近年來已有多家消金公司通過發行ABS融資,但從2013年修訂的《消費金融公司試點管理辦法》來看,其中并未明確消金公司是否可進行資產證券化業務,本次《辦法》為首次正式明確。
“(這)進一步增強消費金融公司的資產流動性,提高整體流動性水平,對于降低消金公司綜合融資成本具有重要意義。”延嬌陽在報告中指出。
新規也取消了部分非主業、非必要類業務。金融監管總局相關負責人稱,鑒于保險銷售專業性較高,而且涉及的相關投訴糾紛較多,消費金融公司基本沒有開展此類業務,因此取消“代理銷售與消費貸款相關的保險產品”業務。
延嬌陽認為,因為專業性強等原因,目前已開業的31家消費金融公司很少開辦這項業務。此次調整也意味著,消費金融公司回歸主業,專注消費貸款及相關業務,避免資源不當消耗。
《辦法》未對業內關注的貸款額度進行調整,授信額度最高仍是不超過20萬元人民幣。上述金融監管總局有關司局負責人提到,征求意見過程中,各方反饋的大部分合理化意見建議均被采納,擴大業務范圍、提高貸款授信額度、增加分支機構設立條款、降低監管指標要求和條文理解有誤等方面的意見沒有被采納。
監管指標收緊,強化內部風控
監管指標也是此次《辦法》修訂的重要內容,調整主要體現在兩方面:一是增加擔保增信貸款業務監管指標,二是增加流動性比例監管指標。
金融監管總局有關司局負責人表示,鑒于部分消費金融公司高度依賴融資擔保公司、保險公司風險兜底,不利于提升自主風控能力,而且間接抬高貸款綜合利費水平,《辦法》要求擔保增信貸款余額不得超過全部貸款余額的50%;結合消費金融公司經營特征和風險特點,在審慎測算基礎上,《辦法》規定“流動性比例”不得低于50%。
延嬌陽表示,消費金融公司過度依賴與融資擔保公司、保險公司等機構的合作,放松了對借款人的資質審查,雖有擔保增信緩釋作用,但最終風險仍是消金公司承擔,長期過度依賴此模式必然會造成信用風險集聚。此外,合作機構擔保緩釋借款人需要支付擔保費,間接推高了借款人的綜合融資成本。
關于這一點,多位互聯網金融平臺人士也對記者有所提及。有行業人士表示,這在一定程度上滿足了部分下沉客戶的需求,但也加劇了違約風險。
《辦法》還明確,金融監管總局根據監管需要對消費金融公司開展監管評級,評級結果作為衡量消費金融公司經營狀況、風險程度和風險管理能力,制定監管規劃、配置監管資源、采取監管措施和行動以及市場準入的重要依據。
根據2020年12月末原銀保監會發布的《消費金融公司監管評級辦法(試行)的通知》,消金公司評級內容包括公司治理與內控(28%)、資本管理(12%)、風險管理(35%)、專業服務質量(15%)、信息科技管理(10%)五方面內容,最終將消費金融公司劃分為五級七檔,實施分類監管。
《辦法》在加強公司治理、強化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也提出新的要求。董希淼認為,消費金融發展對提振居民消費意愿、提高商家擴大銷售業績等具有積極作用,目前大中型商業銀行在發展消費金融方面的意愿和能力顯著提高,且具備綜合化經營和規模化客群等明顯優勢。同時,我國居民部門杠桿率上升較快,客群下沉基本到底。在此背景下,《辦法》與時俱進重新校準消費金融公司市場定位,具有重要意義,有利于推動消費金融公司發揮貼近市場、靈活高效等積極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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