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經緯3月3日電 (薛宇飛)在全國兩會召開前夕,中新經緯獲悉,全國政協委員、全國工商聯常委、月星集團董事局主席丁佐宏帶來了四份提案,在《關于預防及嚴懲民營企業內部腐敗犯罪的措施建議》中,他建議,在立法上不斷健全有關條文,使民營企業在懲治內部腐敗、打擊關鍵崗位犯罪上有法可依。
丁佐宏稱,民營企業發展中面對一個客觀存在、愈演愈烈的問題,就是企業內部腐敗犯罪,輕則損害企業合法權益,重則將企業置于萬劫不復的困境,已經成為影響和制約企業健康發展的“毒瘤”。民營企業作為“自己人”,在依法打擊內部關鍵崗位犯罪、切實保護民營企業合法權益、促進民營企業健康、高質量發展方面,亟需獲得法治“護航”。
丁佐宏總結道,民營企業內部關鍵崗位犯罪表現為職務侵占、受賄、侵犯商業秘密與知識產權、內部審計監察部門的違法以及其它行為五種形態。造成民營企業內部關鍵崗位犯罪的原因是多重的,他認為,一是職務犯罪的代價小。民營企業關鍵崗位的不法分子,因為其非國家工作人員身份,深知民營企業對職務犯罪在審計監察和查處犯罪的手段措施方面力量有限,并存在取證難、立案難、定罪難的困境,他們以身試法的最大代價往往也就是辭職走人。
二是民營企業防范職務犯罪行為的手段少。民營企業之所以對待職務犯罪處理這么無奈,主要原因在于,一方面,民營企業的人員流動性大,對員工背景調查手段有限,檔案記錄不夠全,在發生職務犯罪時所能調取到的人員背景信息也比較局限,由此也影響了民營企業解決職務犯罪問題的效果;另一方面,相對于國有企業,民營企業內設的審計監察工作顯得力不從心,這也在一定程度上客觀限制了民營企業預防職務犯罪的能力。
三是民營企業管理人員涉職務犯罪行為刑事立案難。民營企業對于內部的腐敗犯罪通常處理手段就是報案,但是報案還需要企業提供滿足證據合法性的犯罪證據,公安機關才可以立案,立案后才能啟用偵查手段。而民營企業報案時往往只能提供犯罪現象及相關線索,要充分滿足立案條件很困難,導致出現立案難的現象。
四是民營企業內控管理和合規體系不夠完善,容易被腐敗分子鉆空子。許多民營企業沒有建立起完善的內控機制和合規管理體系,比如財務會計制度不規范、專業審計監察力量不健全、合同審核不嚴格等,給了職務犯罪可乘之機。
面對這種情況,丁佐宏建議,一是在不斷改善與優化營商環境中,將依法打擊內部關鍵崗位犯罪、切實保護民營企業合法權益,作為營商環境法制化建設的題中應有之義,在立法上不斷健全有關條文,使民營企業在懲治內部腐敗、打擊關鍵崗位犯罪上有法可依。建議最高檢、最高法與公安部等機關,建立和完善民營企業與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合作打擊職務犯罪的防控聯動機制,以及“國有和民營”同等對待的監察體系。同時,建議在有關政府部門組織下聯合民營企業打造職業信用平臺,加強反舞弊聯盟建設。
二是鼓勵與引導民營企業實現經營管理的現代企業制度轉型升級,不斷健全完善公司治理制度,鼓勵民營企業像國企一樣,開展企業合規管理的制度建設,加強內部腐敗與關鍵崗位犯罪的預警控制系統建設,尤其是善于運用智能化手段,強化風險點控制。
三是建議加大對民營企業家依法合規經營管理的培訓教育,樹立正確的財富觀,倡導與弘揚企業家精神,做財富的創造者,嚴于律己,筑牢企業內部腐敗與關鍵崗位犯罪的“防火墻”。全社會也應當通過典型案例營造依法打擊內部關鍵崗位犯罪、切實保護民營企業合法權益的輿論氛圍,增強提升社會大眾支持民營企業健康、高質量發展的意識與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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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魏薇 李中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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